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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小水电可持续发展研究
作者:不详 时间:2006-11-2 10:17:00 
国家对于水电资源这一国有资源的收益权应该通过把资源的使用(经营)权有偿有限地出让给微观经济主题来实现。以科斯定理为代表的现代产权理论告诉我们在水电资源的开发利用上,应该反思传统资源产权制度上的弊端,进一步深化改革,转变企业经营机制,真正实现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事实上,水电资源使用效率的高低,使用上是否经济合理,主要取决于是否具有符合社会生产发展要求的产权制度,也就是取决于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之间所形成的产权关系以及由此界定的各利益主体之间的明确化程度。因此,必须用制度、契约的形式明确水电资源的产权主体,严格界定资源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的权力、利益和责任,形成各利益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硬约束。合理有效的水电资源使用和投资体制,对于资源所有者一一国家来说,在确保资源最终所有权的前提下把资源使用权有偿转让有限转让,既实现了水电资源收益权,又解决了资源商品化经营的经营者问题,且有利于调动资源使用者合理使用资源的积极性,发挥其在开发利用资源方面的经营才干。对于水电资源的使用者(投资者)来说,一方面在支付资源租金以后就在规定的年限内取得了独立的产权;另一方面,其获得资源使用权以及相应收益是有条件的,即必须在经济上、法律上承担财产责任,故水电资源使用者投资者可以获取自我投资和经营努力后形成的近期或远期收益,这就为其走自我积累、自我发展之路提供了很好的激励。当然,由于水电资源开发带有明显的社会效益,因此在建立投资引资体制时,国家可以考虑对投资者水电资源开发过程中产生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进行补偿,如环境效益的补偿,防洪等公益水力工程的补偿和扶贫补偿等,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激励投资者开发者的积极性,达到三种效益的兼容。

3投资者理性决策与水电资源有偿开发
3.1
水电投资者理性决策的基础——经济效益
  经济动力是小水电投资者和开发者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产生积极性的源泉,其作用是激励资源使用者去谋求具经济利益。投资者关注的焦点问题即投资电站的经济收益,也就是投资者希望成本最小化和收益最大化。具体的说,在小水电投资过程中的收益主要源自于两个方面,一是电站本身所产生的经济收益,也就是电站发电后上网的电量乘以上网电价;二是政府补贴与补偿,由于小水电开发中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和公益型,因此政府往往会采用补贴的方法激励投资者投资小水电的积极性,这也类似与国际贸易中的政府补贴,另一方面由于小水电开发直接带来的生态和社会效益,因此政府也会根据各经营者的具体情况给予补偿,两者共同构成了投资者经济收益的一部分。而投资成本看,主要包括前期交易成本,指处理前期的投入如对上下游居民的补偿等;建设成本,指电站建设的总造价;经营成本则是指经营过程中的所有成本。

  投资者投资小水电的目标是比较成本与收益,以期获得利益最大化,投资者这一利益关系与水电资源所有者国家的利益是对立统一的。由于投资者与国家在水电资源开发利用中各有各的利益目标和效用函数,因此这种差别必然会形成两者的利益冲突和矛盾。统一的一面表现在水电资源的所有者的利益追求不可能完全抑制资源使用者主体利益的情况下获得,而水电开发的投资者的利益追求也不可能在完全不顾资源所有者主体的利益的情况下实现。可见,水电资;源的所有者和投资使用者的利益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投资者主体利益的外部激励和约束条件在…—定程度上要由资源所有者来创造和提供,而宏观层次上资源所有者主体利益的增进或损失,在一定程度上又取决于微观层次上资源使用者主体的行为方式。因此,水电投资过程中两个利益主体之间在利益关系上就会出现两种状况:一是利益上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另一种足利益上相互损害的恶性循环。如果水电投资使用者在具利益得到增进的同时也增进了国家、社会和消费者的利益,那么良性循环也就形成了,相反勿1果其利益受到损害的同时也损害了其他利益主体,那么恶性循环也就形成了。因此,我们在建立小水电投资开发模式时,寻求的应该足种投资者利益增进和其他主体利益增进想结合的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的模式,而水电资源有偿使用转让的市场配置机制能够比较好的体现多方利益的优化结合。

32水电资源有偿使用权转让机制;
  小水电资源有偿使用权转让机制的建立是以水电资源产权的严格界定为前提的,只有资源产权的合理界定才能使得水电资源使用权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进入市场流动成为可能性。使用权的流转将引导资源流向能比较有效运用它的经济单位,从而实现了资源配置的优化。因此,我们在选择小水电投资模式时,应该建立起以水电资源产权严格界定为基础的小水电有偿使用权转让的市场配置机制,使得我国的小水电资源得到最有效的使用,满足各方面的需求。
3
21立通过竞争机制获取水电资源的开发权

  经济学家推崇竞争机制,这主要是由于通过市场竞争可以使得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发挥,消费者权益得到充分体现,有助于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竞争会自己效率的不断提高。因此在有偿获取水电资源开发权时应该建立竞争机制,提高水电资源的使用效率。水电资源的有偿转让和一般资源有偿转让类似,分为两种形式,一是协议转让,在参与竞争的投资者只有少数几家的请下使用;另一种是有多个投资者争夺资源开发权的情况,这种情况最有效的办法是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来配置资源使用权,即公开拍卖决定开发者。以浙江为例,近年浙江省经济发展和小水电资源的开发为竞争机制的采用创造了条件:可开发水电资源稀缺;使资源利用率达到最大化的流域性规划和专业化水电规划已经完成;水电投资为社会认同;二千年统一电价方案出台,改变了原来一个电站一个价的做法,投资者可以预期未来的收益;浙江民营经济发达,投资者市场经济意识高。在这样的条件下,政府进入竞争机制,吸引了大量的投资资金,极大的推动了小水电的开发,据浙江省水电开发管理中心的数据,浙江省现有建成和在建小水电站2800多座,总装机容量189kw,按每kw装机平均投资7500元计算,这些小水电站总投资约141亿元,而其中70%以上属于民间资本投资。

322水电资源使用的价格机制。
  价格是市场经济最有效的调控手段,因此在水电资源开发过程中也应该符合资源使用的价格机制。水电资源的价格是建立在资源成本的基础上,资源成本包含两部分,一是固定部分,即每kw时电能都应交纳的水资源费,另一部分为浮动部分,它随着电站总装机增大而增大,随着单位电能投资成本降低而增大,即与开发建设成本和经营成本相关联,因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单位电能生产成本可表示为:单位电能生产成本二资源成本+开发建设成本+经营成本。现行电价的决定依据是单位电能的社会平均生产成本,而不是按个别企业生产成本来决定电价,也即开发建设成本和经营成本越低,则资源价格就高,反之如果资源较差,即建设成本和经营成本之和过高,已经达到或接近社会平均成本,则资源市场假合资应为零或者接近零。再则,两者之和超过社会平均生产成本,则资源价值为负值,如防洪工程中的附属电站,政府需补贴,才能吸引投资者。因此,电价在统一的前提下,电站获利程度完全取决于资源的优劣,通过资源有偿转让或公开拍卖,使电站建设者开发成本趋于一至,不失为一种平抑电价成本的有效办法。

322水电资源有偿转让机制的相关问题。
  除了建立起竞争机制和价格机制外,水电资源有偿转让机制的建立还要注意以下问题。政府部门在进行资源有偿转让时,要根据投资额大小在相应广度的媒体上披露信息,破除由于投资额度大形成的进入壁垒;对综合性利用的水资源开发项目,特别是承担防洪除涝等社会公益型项目,其市场竞争价结果有可能使开发权的价格为福,即国家财政需要补贴,实际上,政府的补贴额与水资源转让价格之和就是投资者对项目中除发电功能以后其他公益型功能的投资额,这部分投资本身就应该由政府出资建设,因此开发权转让价格实际上还是正;如果参与者数量太少不足以引起公开竞拍的条件,双方应采用协议有偿转让机制,但必须体现一定的资源价格;政府有意扶持投资者时,可以采用资源股的形式入股,但股权属国家所有,而不为当地居民所有。

4小水电投资体制的相应配套政策
  相应的配套政策是保证小水电投资体制有效运作的必要条件。

41建立完善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上网电价政策
  我国电价体系就环境方面而言依然存在严重扭曲现象。突出表现在高污染的火电生产原料价格偏低,由污染造成的环境成本没有计入生产成本,环境空间被无偿使用。现行小水电上国家电网的电价一般在每kw020:元左右,而地方从国家电网的购入电价一般在048元以上。一方面高价使用高污染的火电电量;另一方面,清洁、可再生的中小水电只能低价上网,并限制上网电量,或者上网后作为无效电量而不予结算电费。这没有体现市场经济法则,也调动不了社会各方面办电积极性。因此,今后在确定电价机制时,应考虑环境因素的影响,使电价准确反映电力与环境的真实价值。最终建立起一个可持续发展的价格机制。建议在当前电价扭曲的前提下,对农村小水电进行价格补偿,上网电价起码不应低于火电电价。在实行厂网分开,竞价上网后,政府对农村小水电上网实行市场价格保护。不直接参与同常规能源竞争,高出电网平均电价部分列入电网维护费在全网分摊。此外,还应实行清洁资源配额制,保证足额上网,提高清洁能源的比重。

42优惠的税收政策
  对小水电开发应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以激励投资者投资小水电项目的积极性。在1994年国家税制改革前,小水电仅征收电站收入的5%为产品营业税,1994年起实行6%优惠增值税率:所得税按规定收取利润的33%,一些地方则将征收的所得税全部或部分返还企业用于以电养电。在今后的水电开发中要继续执行水利、电力企业所得税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小水电交纳6%增值税政策。应明确不转供大电网电力的小水电,应按照6%,免1l%开具增值税发票核定电网供电部门的增值税额或实行先征后返,确保落实小水电减税政策。同时参照国外经验,应积极制定能源环境税收政策,对能源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特别是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增设排放费,收费全部用于补贴农村小水电等清洁可再生能源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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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新能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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