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批准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其中明确提出:发展储能产业,大力推进抽水蓄能电站建设。 报告中提到,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按照“1 N”政策体系部署,立足我国资源禀赋,坚持先立后破,科学把握推进节奏,有计划分步骤实施“碳达峰十大行动”。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逐步转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开展区域、城市、园区和企业减污降碳协

3月15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同意设立吉西南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的复函》,同意设立吉西南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范围包括四平、辽源、通化3市。 复函指出,按照“一区引领、三片支撑、多园联动”的空间布局,着力提升产业承接能力、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开放合作,有力有效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在承接中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将示范区建设成为东北地区特色制造基地、绿色低碳转型先行区、区域合作发展新高地和全国重要的农特产品加工基地,培育区域经济新增长点,更好支撑东北地区振兴发展。 以下为原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

3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李春临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能源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典型的“国之大者”。 据李春临介绍,近年来,面对全球能源供应紧张、价格大幅上涨的复杂形势,国家发改委扎实推进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建设,能源供应保障能力不断增强,进口日益多元,储备能力持续提高,市场体系逐步完善,绿色低碳转型成效显著。近年来我国能源自给率保持在80%以上。2022年,国内原油产量回升到2亿吨以上,达到2.05亿吨;天然气产量达到2201亿立方米,连续6年增产超过100亿立方米;截至年底全国

近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权威部门话开局”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辛国斌就碳达峰、绿色转型、新能源汽车等问题答记者问。 2022年,我国新能源汽车迎来了爆发性增长,全年产销量突破650万辆。2023年新能源汽车产业能否延续良好增长态势?工信部将采取哪些措施来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辛国斌:2022年新能源汽车产销实现705.8万辆和688.7万辆,同比分别增长96.9%和93.4%,我国新能源汽车的产销连续8年位居世界第一。 如果我们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第三批智能光伏试点示范企业和示范项目名单》,其中隆基绿能、通威集团、正泰集团、金辰机械、晶澳太阳能、阳光电源、高测股份、晶科能源、固德威、古瑞瓦特、日托光伏等多家会员企业上榜,详情如下:

2023全国“两会”召开在即,全国人大代表、全联新能源商会会长、隆基绿能董事长钟宝申接受了《陕西新闻联播》采访,就两会议案的相关筹备情况做出了回应。 作为全球领先的太阳能科技公司,隆基绿能不断创新发展力度,以光伏科技助力全球可持续发展。新年伊始,公司就快马加鞭发展绿色能源和智慧能源等项目。钟宝申会长表示,作为新一届代表,2023年多项建议将围绕“双碳”战略领域提出,他希望要加快绿色能源步伐,下好“双碳”先手棋。 据介绍,钟宝申会长已起草了《关于城乡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和《关于有效落实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成员、总工程师、新闻发言人田玉龙,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新闻发言人、信息通信管理局局长赵志国,运行监测协调局负责人陶青出席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介绍2022年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情况,并答记者问,发布会涉及新能源及“双碳”目标的相关内容摘录如下。 近年来,我国的新能源汽车产业保持了较快发展势头,能否介绍一下2022年的主要情况?下一步,工信部将采取哪些措施来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成员、总工程师、新闻发言人田玉龙:新能源汽车是全球汽车产业转型升级


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国家发改委等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的可再生能源,现阶段主要包括风电、太阳能发电、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以各地区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为基数,“十四五”期间每年较上一年新增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在全国和地方能源消费总量考核时予以扣除。 全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十四五”节能减排综

11月14日,财政部发布《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地方资金预算的通知》。根据通知,光伏补助预算为257,993万元,风电补助预算为204,582万元,生物质发电补助预算为8,425万元,共计471,000万元。 通知 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地方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建〔2022〕384号 山西、内蒙古、吉林、浙江、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