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太阳能发电项目应纳入合同能源新政”
本报记者李梅影北京报道
“如果能设立节能服务产业区,对区里设定考核指标,比如节能服务产值一年要达到多少,有了具体责任人,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肯定能发展起来。”对于合同能源管理行业,全国政协常委、江西省工商联主席、泰豪集团董事长黄代放的建议,似乎有些激进。
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被写入提交本次“两会”代表委员审查讨论的“十二五”规划纲要草案中。
事实上,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已逐步受到政府重视,一系列合同能源管理利好政策在去年陆续出台。受政策刺激,我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在2010年达到287.51亿元,是2009年的1.5倍。在“十一五”期间,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节能服务公司从76家递增到782家。
但是,该行业的发展依然存在不少障碍。比如财政奖励政策、税收减免政策的落地,融资难,以及诚信体系建设问题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发展,牵涉到国家政策能否有效落地的问题。”黄代放说。
泰豪集团本身也在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但就目前来讲,还没找到重大的突破路径。”黄代放说。
合同能源并未现“美景”
《21世纪》:目前中国合同能源管理发展如何?
黄代放:去年,合同能源管理已经出台不少政策,前不久,相关部委出台了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
我自己理解,合同能源管理在政策方面比较到位,但是,在执行过程中,我担心有些部门,把合同能源管理政策变成审批的权力。
正如以前的高新技术优惠政策,刚开始放得比较松,后来再慢慢收紧。而现在刚刚促进合同能源管理发展,一下子就把合同能源管理企业以及项目的审批卡得比较紧。
尤其是在项目方面,认定得过严不利于政策的落实。比如光伏建筑,其商业模式完全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但是有可能拿去申报就不能获批。
《21世纪》: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税收方面,国家有“三免三减半”政策,但是不少节能企业去税务部门申请免税或减税,税务部门说不知道这个政策,您认为这个政策如何落到实处?
黄代放:这个政策是比较难落到实处的。可以对比一下高新技术优惠政策,如果不开设高新开发区,那些优惠也落不到实处,但是,一旦开设高新开发区,对高新开发区就会有GDP考核指标。那些高新开发区就会想办法拉企业进来、想办法把政策落实到企业,用政策来招商引资。
如果能设立节能服务产业区,对区里设定考核指标,比如节能服务产值一年要达到多少,有了具体责任人,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肯定能发展起来。
《21世纪》:您建议将太阳能发电应用项目,纳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内。为什么?
黄代放:规则的适用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非禁即可”,意思是没有禁止的范围都适用;另一种是在可以的范围才适用,其他的不适用。
目前,太阳能发电项目在不可以的范围内。建议将其纳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内,在现阶段适当降低企业税收,提高利润。
仍未找到获得收益的路径
《21世纪》:泰豪也有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你们是如何面对这些问题的?
黄代放:考虑到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问题,我们只能做大项目,几千万以上的项目才合算,做小项目不合算。
《21世纪》:泰豪的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还没有产生收益?
黄代放:我们对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寄予非常大的希望,已经做了很多工作,认为这是未来的重要业务,但就目前来讲,还没找到重大的突破路径。
我们的方式是,寻找大型企业的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但是效益好的人家自己就投资做了,效率差的,我们又不愿意投资建。因此,很难找到不断复制的项目,实现可持续的业绩增长,这牵涉到国家政策能否有效落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