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政“拯救”新能源?
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法》),建立了包括总量目标制度、强制上网制度、分类电价制度、费用分摊制度和专项资金制度在内的五项基本制度。各部门先后颁布实施了一系列规划、配套细则、部门规章、标准和规范,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可再生能源政策体系。由于该法发出了积极的市场信号,极大调动了各方面发展可再生能源的积极性。
目前,中国水电、风电、太阳能产业均已处于世界前列。2009年,中国水电装机近2亿千瓦,居世界第一;风电累计装机连续四年翻番,达2500万千瓦,成为全球风电最有活力和潜力的市场;太阳能光伏电池产量为400万千瓦,以绝对优势保持世界第一;累计太阳能热水器使用量超过1.45亿平方米,占全球太阳能热水器总使用量的60%以上;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其他可再生能源领域也取得了长足发展。不考虑传统的生物质利用,2009年,中国可再生能源利用约为2.6亿吨标准煤,约占当年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8.4%。可以说,《可再生能源法》的实施对推动我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产生了积极作用。
瓶颈阻碍凸显
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中国政府提出,到2020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05年降低40%?45%,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5%。为实现上述目标,必须加快可再生能源的开发进程。到2020年,我国水电装机容量至少应达到3亿千瓦,风电装机容量应达到1.5亿千瓦,太阳能发电装机容量应达到2000万千瓦,生物质发电装机容量应达到3000万千瓦。
上述目标的实现需要特殊的政策支持。经过多年发展,阻碍可再生能源进一步发展的问题也开始显现,包括:没有形成完善的电价机制;政策措施不完善,贯彻执行不到位;电网建设不能适应新能源快速发展的需要,新能源发电上网和输送开始受阻;产业集中度不高、技术研发落后和受制于人;新能源国内市场需求不足,产能不能有效释放;能力建设和机构不健全,我国尚无一家国家级的新能源研究机构和行业组织,力量很分散,不能为新能源产业的快速发展提供有效的支撑;人才储备不足等。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从体制机制、资金投入、价格扶持、财税优惠、行业管理等进行统筹规划。
新政三看点
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修正案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可再生能源新政拉开序幕,其中值得各方关注的变化主要有三点:
一是更强调规划的作用。
新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状况,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有利于促进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实现的相关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规定: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对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做出统筹安排。规划内容应当包括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区域布局、重点项目、实施进度、配套电网建设、服务体系和保障措施等。
二是实行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原法主要是通过在电网覆盖范围内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履行并网协议来解决,实施中由于双方企业利益关系和责任关系不明确,缺乏对电网企业的有效行政调控手段和对电网企业的保障性收购指标要求,难以落实有关全额收购的规定。因此,在新法第十四条中明确提出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依照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年度收购指标和实施计划,确定并公布对电网企业应达到的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最低限额指标。该制度要求电网企业应当加强电网规划和建设,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配置范围,发展和应用智能电网等先进技术,完善电网运行管理,提高吸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同时,为了保障电网企业的运行安全和合理利益,提高电网企业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的积极性,相关部门将落实有关电网费用补偿制度,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作用,加快落实电价改革方案,完善电网企业定价机制,及时消纳可
再生能源电力随机性、间歇性等因素带来的新增合理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