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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亿元补贴新能源电企

2008-12-01
新闻来源: 全联新能源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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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近日下发了《关于200710月至20086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200710月至20086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项目和额、电价附加配额交易、电费结算和监管要求等事项。

  《通知》规定,此次发布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补贴范围为200710月至20086月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运行维护费用、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以及纳入补贴范围的秸秆直燃发电亏损项目。纳入补贴范围的发电项目为148个,装机容量569.72万千瓦,上网电量77.21亿千瓦时,补贴19.54亿元(含税,下同)。其中,风电项目102个,装机容量499.96万千瓦,上网电量59.16亿千瓦时,补贴13.82亿元;生物质能发电项目43个,装机容量69.62万千瓦,上网电量18.04亿千瓦时,补贴4.6亿元;太阳能发电项目3个,装机容量0.14万千瓦,上网电量0.01亿千瓦时,补贴0.03亿元。生物质能发电项目中,进行临时电价补贴的秸秆直燃发电项目19个,装机容量47.6万千瓦,上网电量10.86亿千瓦时,临时补贴标准0.1/千瓦时,补贴1.09亿元。纳入补贴范围的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10个,总装机容量0.69万千瓦,补贴0.2亿元。纳入补贴范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工程82个,补贴0.48亿元。以上各项合计补贴额为20.23亿元。

  关于电价附加配额交易,《通知》明确,对收取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不足以支付本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的省级电网企业,按照短缺资额颁发同等额度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配额证,以配额交易方式实现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调配。配额卖方向买方出售配额证,配额买方应在收到配额证后10个工作日内,按额度将款项汇入卖方账户,完成交易。

  记者从国家发改委相关部门了解到,此次电价附加配额交易涉及24个省级电网企业,交易额合计8.73亿元。200710月至20086月电价附加存在资缺口的省级电网企业有12个,分别是山东、冀北、冀南、蒙西、蒙东、黑龙江、吉林、福建、新疆、宁夏、甘肃、西藏等地,这些省级电网企业需要通过配额交易调入其他省级电网企业的电价附加结余资来弥补资缺口。

  《通知》要求,200710月至20086月电价附加有结余的省级电网企业,要在《通知》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结清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200710月至20086月电费(含接网费用补贴)。电价附加存在资缺口的12个地区的电网企业,要在配额交易完成10个工作日内,结清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200710月至20086月电费(含接网费用补贴)。对200710月至20086月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电价附加补贴,由所在省(区)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电网企业负责组织实施。

  本次配额交易完成后,电价附加有结余的省级电网企业,对已纳入补贴范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按月结算电费,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从电价附加中支付。各省级电网企业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继续单独记账,余缺逐期滚存。

  《通知》要求,各省(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各区域和城市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配额交易、电费和补贴结算行为的监管,坚决纠正和查处违反规定的电费结算行为,确保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按时足额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