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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热点】越南外商投资政策
作者:瑾瑞律所 时间:2020-9-8 11: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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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全国工商联新能源商会低碳减排专委会副主任委员单位北京瑾瑞律师事务所解读越南外商投资的相关规定。瑾瑞律所是一家能源专业律师事务所,擅长境内外投融资、工程建设、国际贸易和争议解决法律事务。

越南地理位置优越,海岸线长达3260公里,港口众多,运输便利。越南投资法较为开放、完善,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较为全面的基础法律保障和较大力度的优惠政策。越南对外开放程度较高,投资者可利用东盟经济共同体、中国-东盟自贸区等自由贸易平台接近更广阔的国际市场。世界银行发布《2019年营商环境报告》显示,越南在全球190个经济体中排名第69位。世界经济论坛《2019年全球竞争力报告》显示,越南在全球最具竞争力的141个国家和地区中,排第67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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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主管部门

越南主管投资的中央政府部门是计划投资部,设有31个司局和研究院,主要负责对全国“计划和投资”的管理,为制定全国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经济管理政策提供综合参考,负责管理国内外投资,管理工业区和出口加工区建设,牵头管理对官方发展援助(ODA)的使用,负责管理部分项目的招投标、各个经济区、企业的成立和发展、集体经济和合作社及统计归口职责等。各省、直辖市政府主管投资的部门是计划投资厅。

二、投资行业的规定

越南对投资项目实行负面清单制度。

禁止投资项目:

 危害国防、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项目;

 危害越南文化历史遗迹、道德和风俗的项目;

 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破坏资源和环境的项目;

 处理从国外输入越南的有毒废弃物、生产有毒化学品或使用国际条约禁用毒素的项目。

限制投资项目:

 对国防、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有影响的项目;

 财政、金融项目;

 影响大众健康的项目;

 文化、通信、报纸、出版等项目;

 娱乐项目;

 房地产项目;

 自然资源的考察、寻找、勘探、开采及生态环境项目;

 教育和培训项目;

 法律规定的其他项目。

三、投资方式的规定

根据越南《投资法》,外国投资者可选择投资领域、投资形式、融资渠道、投资地点和规模、投资伙伴及投资项目活动期限。外国投资者可登记注册经营一个或多个行业;根据法律规定成立企业;自主决定已登记注册的投资经营活动。

 直接投资:直接投资方式包括:外商独资企业;成立与当地投资商合资的企业;按BOO、BOT、BTO和BT合同方式进行投资;通过购买股份或融资方式参与投资活动管理;通过合并、并购当地企业的方式投资;其他直接投资方式。

 间接投资:间接投资方式包括:购买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行投资;通过其他中介金融机构进行投资;通过对当地企业和个人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进行买卖的方式投资。间接投资的手续根据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办理。从2015年9月份开始外资可以100%持有越南企业股份(银行业依旧维持30%的外资持股上限)。

 外资并购:根据越南总理2016年12月28日批准的第58/2016号决定,越南政府计划在2016-2020年间完成137家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包括银行、航空、通信、造船、汽车、电力、水泥、交通等重要行业,鼓励外商参与,允许外商购买股份和参与管理,仅保留103家国有全资企业(未包括农林业、国防、安全等领域企业)。外商可通过购买上市企业的股票,或购买股份制企业的股权等方式进行并购。

四、企业税收的规定

越南实行属地税法,已建立以所得税和增值税为核心的全国统一税收体系。根据越南《投资法》规定,外国投资企业和越南内资企业都采用统一税收标准,对于不同领域的项目实施不同的税率和减免期限。如特别鼓励投资项目所得税率为10%,减免期限为4-15年;鼓励投资项目所得税率为15%,减免期限为2-10年;所有优惠税率优惠期最多不超过15年,优惠期后按普通税率征税;普通投资项目所得税率为20%,减免期限为2年。对于投资额达到3亿美元,或年销售额达到5亿美元,或提供就业岗位3000个以上的企业,越方给予所得税“四免九减半”的特殊优惠。

五、主要税赋和税率

越南是以间接税为主的国家,现行税制中的主要税种有:增值税、进出口税、特别销售税、企业所得税、油气税、个人所得税、利润转至境外税、房屋土地税、自然资源税、土地使用权转让税、农业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全世界的经营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仅就来源于越南的经营所得纳税。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国内企业、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以及不受《投资法》管辖的外国承包商适用基准的企业所得税,基准税率为20%(2018年1月1日起执行)。BOT企业的基准税率为10%。国内外石油、天然气、贵重资源(白金、黄金、白银、锡、钨、锑、宝石、稀土)勘探开采企业的基准税率为50%(贫困地区为40%),优惠税率最低为32%。

 个人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应当就来源于全世界的收入纳税。非居民外国人仅就来源于越南的收入纳税,第1年适用25%的税率,以后各年度适用外国居民应征税率。与越南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其居民如果属于越南非居民纳税人并符合一定条件,可免缴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对商品和服务的增值金额征税。在越南设立的内资和外资盈利性机构都应当缴纳增值税。自2004年1月1日起,根据商品和服务种类,增值税适用5%和10%(标准税率)两种税率。加工制造业产品出口和劳务出口,免征增值税。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自2004年1月1日起取消。

 印花税:对各种性质企业每年必收的费用,以企业注册资金为依据。注册资金在100亿越盾(约合50万美元)以上征300万越盾(约合150美元);50亿-100亿越盾(约合25万-50万美元)征200万越盾(约合100美元);20万-50亿(约合10万至25万美元)征150万越盾(约合75美元);20亿(约合10万美元)以下征100万越盾(约合50美元)。新成立企业在上半年完成税务登记并获得税号将按全年征收印花税,下半年获得按50%缴纳。

六、对外国投资的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框架

2006年7月1日出台的《投资法》,开始对国内和外商投资实行统一管理,取消之前《外国投资法》的诸多限制,进一步开放市场。为适应新的国际贸易和投资规则需要,2015年7月越南对投资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补充修改,出台了新的《投资法》。该法主要对外商投资者界定、外资企业设立程序、外资购买本国企业股票以及实行一站式行政审批政策等作出新的规定。同时,大力简化行政审查手续,给予外商投资更大的优惠幅度。联合国贸发组织评价越南为东盟最具外资吸引力的国家。

行业鼓励政策

越南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主要包括:科学和技术发展研究;高新技术应用;复合型材料、新建筑材料、稀有材料生产;再生能源、清洁能源、废料发电;生物科学发展;环保等领域的企业收入;教育培训、行业、医疗、文化、体育和环境等领域;高级钢铁生产;节能产品生产;服务农林渔业的机械设备生产;灌溉设备生产;家禽、家畜、水产品饲料精制。

地区鼓励政策

越南政府鼓励投资的行政区域分为经济社会条件特别艰苦地区和艰苦地区两大类,分别享受特别鼓励优惠及鼓励优惠政策。

、劳动就业的规定

试用期限:越南要求高等及以上专业和技术水平工作的试用期不超过60天,技术和专业要求一般性水平的工作试用期不超过30天,其他类型工作试用期不超过6天。试用期薪资不少于正式录用薪资的85%,试用期内,双方可对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

社会保险:工作时间超过3个月和无期限合同,须办理强制性社会保险。劳工因工受伤残,雇主须支付医疗费,如未投保,亦按社会保险条件支付赔偿。根据越南社会保险局595/QD-BHXH号通知,自2017年6月1日起执行最新的社会保险缴纳标准,其中社会保险项目,用工单位和雇员缴纳标准分别相当于雇员月基本工资的17.5%和8%;医疗保险项目分别是3%和1.5%;失业保险项目均为1%。

雇主终止合同:雇主单方终止劳务合同时,应事先通报劳动者,通报时间要求如下:无期限合同,提前45天;1至3年合同,提前30天通报;1年以下期限合同,提前3天通报。辞退劳动者时,雇主须按每年半个月工资及奖金支付补偿。

八、对外国公司承包当地工程的规定

禁止领域:越南现行《投标法》(2014年7月1日生效)未明确禁止外国企业参与投标的领域。

招标方式:根据越南《投标法》的规定,国际工程项目的招标方式分为竞争性招标和非竞争性招标。竞争性招标包括:一是公开招标,业主通过越南国内有影响的报刊、电视和广播等媒介发布招标信息,不限定投标者的国籍,择优选择中标人;二是限制性招标,业主有选择地邀请若干家承包商参加投标。非竞争性招标即指定标(谈判招标),不通过公开方式确定承包商,根据项目具体要求和所掌握的承包商资信及技术状况,有选择地先后与少数几家承包商进行谈判,直至达成协议。

九、对中国企业投资合作的保护政策

1992年12月,中国与越南签署了《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2009年8月15日,第八次中国-东盟经贸部长会议在泰国首都曼谷召开,中国与东盟10国经贸部长共同签署《中国-东盟自贸区投资协议》。1995年5月,中国与越南签署了《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1991年中越关系正常化以来,两国政府签署的其他经贸合作协定包括:《贸易协定》(1991年11月)、《经济合作协定》(1992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与越南国家银行关于结算与合作协定》(1993年5月)、《关于货物过境的协定》(1994年4月)、《关于保证进出口商品质量和相互认证的合作协定》(1994年11月)、《关于成立经济贸易合作委员会的协定》(1995年11月)、《边贸协定》(1998年10月)、《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2000年12月)、《关于扩大和深化双边经贸合作的协定》(2006年11月)、《2012-2016年阶段中越经贸合作五年发展规划》(2011年10月)、《中越经贸合作五年发展规划重点合作项目清单》(2013年5月)、《边贸协定》(修订版)(2016年9月)、《2012-2016年阶段中越经贸合作五年发展规划延期和补充协议》(2016年9月)、《关于确定2017-2021年中越经贸合作五年发展规划重点合作项目清单的谅解备忘录》(2017年11月)、《关于推动“两廊一圈”框架和“一带一路”倡议对接的谅解备忘录》(2017年11月)等。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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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瑾瑞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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