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知识园地
  您的位置:首页>详细内容
关键字搜索:
 
【副会长】友巨新能源总经理胡太铭一行到访商会秘书处 New
【北京大学】曾少军博士受邀主持能源项目专家评审
【秘书长】曾少军接待内蒙古新能源商会会长马培林一行
【新理事】湖北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代永刚
【公益沙龙】北京德恒律所:数据资源入表是保障企业合规运营的重要基石
【地方合作】沈阳市工商联副主席李彬一行到访我会洽谈合作
【新理事】浙江启辰新能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慧
【副会长】尚德电力董事长武飞到商会考察指导



【法律热点】全国首例屋顶分布式光伏电费纠纷案供电方胜诉
作者:新能源商会 时间:2018-9-30 15:20:00 

按此在新窗口浏览图片

由于分布式电源项目小、数量多、琐碎凌乱,电费纠纷问题较为普遍,严重影响投资收益,项目方该如何保障自身权益?本文以全国首例屋顶分布式光伏供用电合同纠纷(浦江大唐恒信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瑞星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为例,讲述此类诉讼案件法院审判情况。

一、案情简介

2013年6月份,浦江大唐恒信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恒信新能源”)与浙江瑞星化纤有限公司(简称“瑞星化纤”)签订《屋顶光伏电站屋顶使用与电能购销合同》。双方约定恒信新能源利用瑞星化纤的厂房屋顶建设太阳能光伏电站,并为瑞星化纤及其他用户提供可再生能源电力,由瑞星化纤按约定支付电费。双方约定合同有效期为25年。

2013年7月19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浙发改能源(2013)769号文件,核准了恒信新能源开发的金华市浦江县8.67MW太阳能光伏发电集中示范项目。

2014年8月份恒信新能源8.67MW光伏项目成功并网,为瑞星化纤提供清洁电力。恒信新能源已向瑞星化纤供应电能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截至2015年5月6日,瑞星化纤对于105995.25元电费分文未付。

2015年6月4日恒信新能源向法院起诉,要求瑞星化纤支付电费105995.25元,并支付违约金约6339元。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系供用电合同纠纷。原告恒信新能源与被告瑞星化纤签订的《浙江瑞星化纤有限公司屋顶光伏电站屋顶使用与电能购销合同》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相关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

法院判决:被告瑞星化纤支付原告恒信新能源电费105995.2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6803.73元(分别按发票金额、签收发票日期延后15天、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2015年9月15日止,以后另计)。

 

来源:中华新能源网
相关文章
. 【法律热点】瑾瑞律所解读《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 (1-8)
首页 加入收藏 法律声明 加入商会 会员专区 诚聘英才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6-2022 cnecc.org.cn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全联新能源商会 版权所有 京ICP备07007730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948-1 法律顾问:北京瑾瑞律师事务所 王惠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