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议定书》的谈判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一个原则性的框架协议,规定了发达国家缔约方于2000年将其温室气体排放稳定在1990年水平上,没有涉及2000年以后的排放义务。因此公约第一次缔约国大会认为公约第4.2款A项和B项相关规定是不充足的,同意开始一项进程谈判一项议定书或其它法律文书,以加强对发达国家缔约方在2000年以捂所应采取的限控政策和目标,并决定在1997年第三次缔约国大会上完成。由于在德国柏林启动,此进程称为“柏林授权”进程。这一进程通过公约“柏林授权”特设工作组展开,将制定政策和措施,并确定在2010年或2020年等指定期限内,实现数量限制和减少的目标。
从1995年8月以来,特设工作组围绕有关政策与措施、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推进现有义务的执行,以及法律文书的形式等进行谈判。尽管新的文件主要是加强发达国家之间、发展中国家内部以及发达国家内部都存在激烈的斗争。经过激烈的谈判,《京都议定书》在1997年日本京都召开的第三次缔约国大会上获得通过。
该议定书共有27条及A、B两个附件。附件A为温室气体种类以及部门/类型,附件B为各国减排目标。
但是,国际谈判的复杂性意味着,尽管《京都议定书》被各国采纳了,但是还是会有很多可理解的“未尽事宜”存在。例如,议定书勾画了其采取的“灵活机制”和整个履约体系的基本特征,但是并没有具体化操作的细则。尽管84个国家签署了议定书,表示他们愿意使其核准生效,但是很多国家实际上可能并不情愿,也不希望在议定书的规则具体明确之前看到议定书生效。因此,在框架协议已有议事进程的同时,又进行新一轮的谈判,继续讨论议定书的具体规则问题。这一轮谈判最后在COP7上获得了成果,这就是《马拉喀什协定》。《马拉喀什协定》制定了京都机制的实施细则。正如前面提到的,该协定同时还对整个《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协议》的实施提出了一些重要的步骤。
《京都议定书》的条款
1)议定书的第3条量化减排内容是核心条款,规定附件一国家在2008-2012年的减排“承诺期”内,应将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的减排问题在1990年的排放水平上至少要减5%。附件B列出附件一国家有差别的减排指标,主要是欧盟国家与大部分东欧国家减8%;美国减7%;日本、加拿大、匈牙利、波兰减6%;克罗地亚减5%;新西兰、俄罗斯、乌克兰减0%;挪威增长1%;澳大利亚增长8%;冰岛增长10%。该条还规定前3种温室气体的基准年为1990,后3种新温室气体的基准年为1995年。
2)第6条规定允许附件一国家之间通过项目的“联合履约”,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
3)第10条规定所有缔约方,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继续促进履行已有的承诺,包括提交温室气体国家清单;制订、实施、出版和定期更新、增订国家方案;促进科技研究和气候系统观测;促进公众意识和国际合作等。
4)第12条规定了“清洁发展机制”,允许附件一国家与非附件一国家通过项目活动,分摊减排量;而且2000—20008年之内排放削减量可抵承诺期的减排量。
5)第17条允许附件一的所列任何缔约方可参与排放贸易。但规定缔约方会议应就排放贸易的核查、报告和会计责任规定相关原则。模式。规则和指南。
6)第24条规定,议定书自1998年3月16日至1999年3月15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供签署,签署截止之次日起开放供加入。
7)第25条规定应在不少于55个缔约方批准,而且其附件一国家的二氧化碳排放问题应占附件一国家的55%以上之日后的第90天起议定书生效 (这是为了避免像美国这样的占附件一国家排放量的35%国家能获得一票否决生效权)。
8)第3条第3款规定,发达国家可通过造林、再造林等活动使森林蓄积量增加,从而导致所谓“汇”(即森林、草原、海洋等在大气中CO2的物质过程)吸收CO2的作用的增加,来帮助实现减排义务。这是政治妥协的结果,也是一个漏洞,这不但可能为发达国家提供逃避实质性减排的借口,而且大大提高了气候谈判工作量和复杂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