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潜在的CDM项目都需要得到东道国政府的批准。在中国,根据CDM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被指定为中国的CDM国家主管机构,代表中国政府向CDM项目出具官方批准文件。具体的申请与批准程序如下:
1、 CDM项目开发者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CDM项目申请,可以自己直接提交,也可以通过相关机构提交,同时也需要提交CDM项目设计文件等相关支持文件。
2、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提交的项目进行初审。
3、 CDM项目审核理事会对申请的项目进行审核,并且告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合格的CDM项目。
4、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科技部和外交部共同批准项目,并且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正式的批准文件,并将结果告知项目开发者。
5、 项目开发者和一个指定的经营实体签订合同,请其对项目进行审定。
6、 项目开发者收到执行理事会的注册通知时,应及时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CDM项目是否得到批准的主要标准是看项目是否符合中国有关于可持续发展的规定。相关规定可以给项目投资者提供一定的确定性。预计中国政府在2004年会出台一系列关于气候变化问题的政策规定。中国政府目前确定的CDM项目的优先领域包括提高能效项目,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项目、垃圾填埋气和煤层气的回收利用。
设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将会是CDM的中心。其联系方式是: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办公室
地址:北京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
邮编:100824
电话:(86-10)6850 2963/1715/1712/2957
传真:(86-10)6850 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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