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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化的新能源产业前景广阔
作者:李雷 时间:2010-4-2 17:56:00 

 ——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正式实施时

2005228,《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核通过,并自200611起开始施行。

该法明确了可再生能源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从资源勘查、规划、科研、产业发展、投资、价格和税收等方面,明确了政府、企业和用户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该法案的颁布,把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实施四年来,有力地推进了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及产业发展。

一、《可再生能源法》实施回顾

《可再生能源法》要求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要制定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要制定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电价政策,国家财政要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财政贴息、投资补助、税收优惠等经济政策支持和鼓励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同时,还明确了电网经营企业、石油企业承担收购可再生能源电力或燃料义务;规定发展可再生能源是全社会的义务,可再生能源的产品与常规能源产品的差价由全社会的用户分摊。

法案颁布后,各部门积极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079月向全社会公布了《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对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做出说明;于20061月颁布了《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明确了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构成,列出国家补贴幅度;于20071月颁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规定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的钱从常规电力附加中出,20086月份以后在全国每度电征收2厘钱,其后在200911月调整各区电网电价的通知中将其提高到每度电4厘钱。另外,财政部、发改委、工信部、科技部、国税总局、国家能源局等还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办法,如《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在财政贴息、投资补助、税收优惠等方面支持和鼓励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在上述规划、政策、法规等的推动下,四年来,我国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迅速。可再生能源占我国一次能源使用的百分比由2006年不足8%的提高到2009年的近9.5%,风电、光伏、光热、生物质、核电等领域都有大的突破。风电方面,全国累计装机容量由2006年的2600兆瓦增加到2009年的25000兆瓦,增长近10倍;光伏方面,太阳能光伏电池组件年产量由2006年的438兆瓦增加到2009年的4100兆瓦,占据全世界产量的近40%;光热方面,在2006年,我国的太阳能热水器产量为1800m2,总保有量为9000m2,到2009年,我国太阳能热水器产量为4200m2,总保有量为1.45亿m2,增幅明显,占到世界总比重的70%以上;核电方面,截至2009年底,全国核电建设施工规模已达20台、2180万千瓦,成为世界上核电在建规模最大的国家。

总体来说,《可再生能源法》的颁布,对于我国调整能源结构,保护生态环境,保证能源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修正下的《可再生能源法》

在《可再生能源法》实施三周年后,全国人大环资委对该法开展了后评估工作,发现随着产业的发展,制约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主要因素已逐步转化为配套电网的规划和建设问题,而《可再生能源法》起草制定时,对此考虑不足,因此很有必要对该法进行修改完善,使其符合新形势下产业发展的要求。

2009828,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随后,业界对该草案提出了多方面的意见。在总结这些建议和意见的基础上,全国人大环资委形成了完善版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91226,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表决通过了《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决定自201041起施行。

这次修订在两个方面重点对原法律进行了完善,一是决定把常规能源的电价附加以及国家财政拿出的专项资金二者整合,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二是是将之前的“全额收购制度”修改为“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要求,对符合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经过行政许可或者是备案,能够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电网企业必须全额收购。

三、法制化下的中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前景

经过此次修正,《可再生能源法》更加符合我国新能源产业发展现状,可以预见,未来,法制化下的中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前景更为广阔。

1、可再生能源电力上网难问题将逐步得到解决

长期来,由于可再生能源发电的“间歇性”问题与现有电网的接纳能力相冲突,可再生能源发电遭遇了较严重的“上网难”问题,限制了产业的进一步发展。

此次,法案修正后,对可再生能源电力上网作了深入的规定。

《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的第十四条指出“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在规划期内应当达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制定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具体办法,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在年度中督促落实。电网企业应当与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发电企业有义务配合电网企业保障电网安全。电网企业应当加强电网建设,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配置范围,发展和应用智能电网、储能等技术,完善电网运行管理,提高吸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在可再生能源发电占发电量比重、电网和发电企业义务、技术解决办法等方面进行明确,增强了保障可再生能源电力上网办法的可操作性。

2、资金、政府政策支持将更加到位

前期,在《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下,国家各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办法,有力的促进了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

为进一步提升各方发展可再生能源事业的积极性,《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在支持资金方面加大了力度。修正案指出 “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年度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拓展了支持资金来源范围,并将这种支持以基金的形式常态化,有力的鼓舞了业界信心。

同时,修正案还指出,“对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金融机构可以提供有财政贴息的优惠贷款。国家对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项目给予税收优惠”。

可以预计,未来,国家在可再生能源发展方面,资金和政府政策支持将更加到位。

3、产业规划将更加符合发展现状

此前,国家颁布的《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由于在某些方面对产业发展估计不够,规划趋于保守,产业相关规划目标在颁布后的不久即被突破,不能较好反映产业发展现实情况,显示出不足。

为改变这种情况,《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中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并组织实施。”这样,就给予了个地方较大的自主权限,各地区可以根据本地产业发展现状,制定出符合各地实际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产业发展将更符合实际,产业规划将更加符合发展现状。

总体来说,《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的颁布实施,是我国能源界的一件大事,是我国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产业走向法制化、规划化的重要标志和里程碑。当前,需要各方积极做好落实工作,推动我国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产业健康、快速、持续发展。(作者:李雷,全国工商联新能源商会研究员,原文发表于《中国能源报》,有调整)

来源:中华新能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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