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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中银律所详解《公司法》修订对公司清算或破产的影响
作者:深圳私募基金业协会 时间:2024-3-15 11:08:00 

近日,我会理事、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谢兰军律师受邀线上参加《公司法》修订的多视角剖析系列线上公益培训,为深圳私募基金管理人、专精特新企业分析《公司法》修订对公司清算或破产的影响,近2000人线上观看了培训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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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谢律师从社会责任原则的裁判化规则、横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限制出资期限的影响、未出资股东的失权制度、类别股制度、母公司知情权、资本公积金制度、清算义务人范围等十六个方面为大家分析了《公司法》修订对公司清算或破产的影响。

内容主要包括:(1)新《公司法》明确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充分考虑社会公共利益,未来将会有更多的主体基于社会责任原则成为优先级权益人;(2)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关联公司实质合并破产提供了法律层面的依据;(3)新《公司法》将股东出资期限限制为5年,便于保护债权人向未出资的股东进行追索,未来债权人基于追索股东出资义务而申请破产的案件将会减少;(4)新《公司法》规定将由董事会决定未出资股东丧失未缴出资的股权,未来破产实务中,将未出资股东清出局的正当性和确定性更强;(5)新《公司法》明确类别股制度,未来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草案中将有更多相关的特别安排;(6)新《公司法》新增母公司股东对全资子公司的知情权,使破产管理人的追索范围得以扩大;(7)资本公积可以弥补亏损的规定,在未来将进一步利好并吸引重整投资人;(8)新增董事为清算义务人,清算义务人主体更加明确,扩大了强制清算申请人范围等。

此外,谢律师还从破产申请时对职工意见的听取、违反出资规定的责任承担、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失信被执行人不得担任董监高规则、清算转破产清算规定、简易注销程序的规定、登记机关强制注销制度、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登记系统等不同方面深入浅出地分析了《公司法》修订对未来破产实务带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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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私募基金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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