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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诺法谈】工商业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是否受民法典“租赁最长期限”的约束?
作者:金诺律所 时间:2022-4-8 11:12:00 

金诺律所

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及双碳达标的大背景下,国家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建设,对用电价格较高的工商业企业、工业园区,充分利用自有厂房闲置屋顶资源与节能单位合作用于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消纳电站电能、享受优惠电价,是降低能源支出的好举措。作为重资产投资项目,工商业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运营期一般在25年,节能单位占用用能单位屋顶时间超过《民法典》规定的20年租赁最长期限,对内含着屋顶租赁内容的光伏项目是否受租赁最长期限约束存在争议。就此争议,我会理事单位天津金诺律所律师从合同目的、双方权利义务角度简单作出分析。

分析

租赁合同系有名合同,《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将租赁合同定义为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以承租人使用、收益租赁物为合同的直接目的,以租赁物的提供、租金的给付为主要权利义务。

而涉及使用屋顶的工商业屋顶分布光伏项目能源管理协议属于无名合同,协议双方一般选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并网模式,以共享电站收益为合同目的,以光伏电站的建设运营、节能效益的分享为合同主要内容,用能单位既是光伏电站发电的消纳方、电费支付方,也是提供光伏电站屋顶的乙方;节能单位既是光伏电站的投资主体、建设主体、发电方、电费收取方,也是使用屋顶的一方。常见的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合作模式中,提供屋顶虽通过“租赁”方式,但屋顶仅是为电站建设、履行协议所必须提供的地点,且实践中用能单位并不直接向节能单位收取屋顶租金,而是通过提供屋顶最终达到享受电站优惠电价的权利,合同目的、双方权利义务均有别于租赁合同。

因此,从租赁合同与光伏项目合同能源管理协议涉及的合同目的、法律关系、合同权利义务角度分析,笔者认为后者虽内含着“屋顶租赁、租金收取”的内容,但租赁并非主要权利义务,其主要内容更贴近于“电能的买卖”,使用屋顶的期限实际是项目的建设、运营期限,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中屋顶使用期限不受最长租赁期限约束更为合理。

但是,在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中,如并网模式由“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变为“全额上网”,则仍应受最长租赁期限的限制,理由如下: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并网方式一般为“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但是依据《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在用电负荷显著减少(含消失)或供用电关系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允许变更为‘全额上网’模式。”如并网模式变更,电站发电全部并入公共电网,则“用能单位”不再用能、不再付费,而转为单纯提供光伏电站屋顶、收取屋顶租金,此情形下,双方权利义务符合典型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则应当受最长租赁期限的约束。  

经检索,尚未见涉及光伏项目屋顶租赁期限超租赁最长期限相关的案例,但为最大限度规避风险,节能单位在与用能单位签订项目合同能源管理协议时,可借鉴如下方式:

弱化“租赁”特征:合同能源管理协议中不单独设置“屋顶租赁条款、租赁期限”,以运营期限或节能分享期限作为合同有效期限。

设置“优先承租权”能源管理协议须有关于屋顶租赁条款或协议时,在租赁条款中作租赁期限到期后,有自行续约或节能服务公司享有优先承租权的约定。

结 语

为保障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的长期、稳定运营,无论是用能单位还是节能单位,均应关注合同能源管理协议约定,优化相关条款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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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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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诺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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