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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瑾瑞律所】详解《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对能源企业合规工作影响
作者:瑾瑞律所 时间:2021-6-22 11:27:00 

近日,全国工商联新能源商会低碳减排专委会副主任委员单位北京瑾瑞律师事务所结合三位专家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解读,对能源企业在新规下如何做到依法合规进行了详细分析。瑾瑞律所是一家能源专业律师事务所,擅长境内外投融资、工程建设、国际贸易和争议解决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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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排污许可管理工作。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授权国务院制定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明确了目标任务、发放程序等问题,排污许可制度开始实施。

生态环境部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司法部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部分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企业的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和部门座谈会,进行实地调研,会同生态环境部等有关部门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草案)》。2020年12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草案。2021年1月24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正式公布《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2 条例对我国生态环境的影响

(一)明确“按证排污、按证监管”

条例的一大亮点,是对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作出了明确要求。比如,排污单位要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原始监测记录与环境管理台账保存期限均不得少于5年。

“这些规定不但能规范排污管理流程,还能有效提高工作效率。”南方科技大学教授胡清说,条例规定了“按证排污、按证监管”的管理模式,明确排污许可证法律地位,划定排污许可管理权限。

“排污许可证不仅是‘排污资格证’,而且还是排污行为法律性要求和规范性要求的载体。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承担污染排放控制义务和责任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定性、强制性。”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孙守亮表示,条例将污染物排放治理的责任回归企业,改变以往政府包办式、保姆式管理的做法,明确了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控制的主体责任。

(二)严惩违法

在违法排污的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进行了严格规定。比如,对无证排污等行为,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如果排污单位拒不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将被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胡清认为,条例对违法排污单位严惩重罚,将推动排污单位守法排污,有力促进生态环境执法工作。

此外,条例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持证排污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将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纳入年度执法计划。

孙守亮表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执法监测、随机抽查等方式监督监管排污单位的污染排放行为,对持证排污的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界定、清理、处罚。

(三)形成监督合力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设专章就“监督检查”作出详细规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认为,这些关于执法程序和执法手段的规定,解决了困扰环境执法机构多年的执法手段使用和执法证据认定问题,为今后固定源排污监管的环境执法提供了有力保障。

对于一个排污单位,一年要例行现场检查多少次?怎样检查才是合理的?条例明确,可根据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单位信用记录和生态环境管理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

王灿发认为,这一规定避免了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条例还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录执法检查时间、内容、结果以及处罚决定,同时将处罚决定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

孙守亮表示,条例引入社会监督,为形成监管合力创造了条件。未来要推动排污单位定期上报执行报告,定期开展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建立企业环境守法和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强化排污许可证的信用约束。

3 企业的应对措施

(一)建立环境合规体系

对企业来说,治污减排不仅仅是法律责任、社会责任,更是生存的现实需要。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也是环境保护的主体,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参与者。为此,企业应提前规划环境战略,主动建立环境合规体系,自觉遵守许可证等环保制度要求,通过企业承诺、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内部环境管理工作,实现从过程到结果的完整环境守法链条,确保所有环节依法合规。

二)加强与监管方、利益方的沟通

企业依法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就应该主动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一方面在信息平台上及时提交执行报告、披露环境信息接受线上监管;另一方面,坦诚接受主管部门现场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排污情况。对当前因治理技术、监测技术与执行标准不符,造成企业难以达到标准的情形,及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沟通协调,接受技术、管理指导,相互促进技术进步、标准合理化,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近几年,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要求不断加强,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中,社会多方监督已是大势所趋,企业要学习好如何在新时期与环保组织、新闻媒体、社区公民等环境管理利益方建立良好的沟通,并加强信息公开的程度,以便公众参与监督。企业可根据条件设立企业开放日,主动与生态环境部门对接,利用现有环保设施在环保教育领域发挥更大作用。另外,要排查隐患项目,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避免环境事件突发时造成重大影响。

(三)高度关注环境刑事责任风险和生态环境公益诉讼

我国要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强化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侦办,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案件起诉力度,加强检察机关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今后,随着环境监督执法越来越严,检察机关、环境公益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也会越来越多,企业除可能承担巨额赔偿责任、修复责任外,企业高管生态环境类刑事风险也越来越高。因此重污染企业高管应熟悉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各规范性文件精神,知晓风险所在,提高法律意识,并密切关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了解损害赔偿责任,吸取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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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瑾瑞律所

 

来源:瑾瑞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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