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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热点】新加坡外商投资政策
作者:瑾瑞律所 时间:2021-5-20 10:02:00 

近日,全国工商联新能源商会低碳减排专委会副主任委员单位北京瑾瑞律师事务所解读新加坡外商投资的相关规定。瑾瑞律所是一家能源专业律师事务所,擅长境内外投融资、工程建设、国际贸易和争议解决法律事务。

新加坡地理位置优越、基础设施完善、政治社会稳定、商业网络广泛、融资渠道多样、法律体系健全、政府廉洁高效。在世界银行发布的《2020年营商环境报告》中,在全球190个经济体中,新加坡连续第4年排名第2位。世界经济论坛《2019年全球竞争力报告》显示,新加坡在全球最具竞争力的141个国家和地区中,排第1位。在美国传统基金会发布的《2019年全球经济自由度指数报告》中,新加坡排名第2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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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主管部门

新加坡负责投资的主管部门是经济发展局(EDB,简称“经发局”),成立于1961年,是隶属新加坡贸工部的法定机构,也是专门负责吸引外资的机构,具体制订和实施各种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并提供高效的行政服务。

二、投资行业的规定

从监管的角度来看,在新加城进行商业活动总体上是十分自由的,对在新加坡的外商投资无一般性要求或义务,但仍存在一些受管制的行业,包括银行和金融服务、保险、电信、广播、报纸、印刷、房地产、游戏等,对这些行业的投资需取得政府批准。在这些行业中,特定法律也可能对其设置外国股权限制、特殊许可或其他要求的规定。

根据新加坡政府公布的2010年长期战略发展计划,电子、石油化工、生命科学、工程、物流等9个行业被列为奖励投资领域。2017年,新加坡未来经济委员会(CFE)提出七大战略以打造新加坡未来5年至10年经济发展,预计未来新加坡主要成长领域将包括金融、枢纽服务、物流、城市解决方案、科技、信息通信、房地产和先进制造业等。

三、投资方式的规定

新加坡对外资进入新加坡的方式无限制。除银行、金融、保险、证券等特殊领域需向主管部门报备外,绝大多数产业领域对外资的股权比例等无限制性措施。

四、企业税收的规定

新加坡为城市国家,全国实行统一的税收制度。新加坡以属地原则征税。任何人(包括公司和个人)在新加坡发生或来源于新加坡的收入,或在新加坡取得或视为在新加坡取得的收入,都属于新加坡的应税收入,需要在新加坡纳税。

五、主要税赋和税率

新加坡现行主要税种有: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房产税、印花税等。此外,还有对引进外国劳工的新加坡公司征收的劳工税。

(一)企业所得税:新加坡对内外资企业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新加坡不对资本利得征税,同一集团内的企业可以合并纳税,亏损弥补可无限期向后结转或向前结转一年。自2010估税年度起(即在2010年度缴纳2009财年的所得税)所得税税率调整为17%。2019课税年及以前,应纳税收入的前10万新元部分享受75%税收减免,10万-29万新元部分享受50%税收减免;2020课税年后,前10万新元部分享受75%税收减免,10万-19万新元部分享受50%的税收减免。

(二)个人所得税:一般情况下,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都要就其在新加坡取得的所有收入纳税。自2004年1月1日之后,纳税人在新加坡取得的海外收入不再纳税,但通过合伙企业取得的海外收入除外。如果合伙人是个人,则需按照个人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合伙人是公司,则需按照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消费税:即货物和劳务税,是对进口货物和所有在新加坡提供货物和劳务服务征收的一种税,相当于一些国家的增值税,税负由最终的消费者负担。从事提供货物和劳务服务且年消费税营业额在100万新元以上的纳税人,应进行消费税的纳税登记。进行消费税登记的纳税人,其消费税应纳税额为销项税额减去购进货物或服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

六、对外国投资的优惠政策

(一)优惠政策框架

新加坡优惠政策的主要依据是《公司所得税法案》和《经济扩展法案》(Economic Expansion Incentives)以及每年政府财政预算案中涉及的一些优惠政策。

新加坡采取的优惠政策主要是为了鼓励投资、出口、增加就业机会、鼓励研发和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以及使整个经济更具有活力的生产经营活动。如对涉及特殊产业和服务(如高技术、高附加值企业)、大型跨国公司、研发机构、区域总部、国际船运以及出口企业等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免税优惠或资金扶持等。政府推出的各项优惠政策,外资企业基本上可以和本土企业一样享受。

(二)行业鼓励政策

先锋企业奖励:享有先锋企业(包括制造业和服务业)称号的公司,自生产之日起,其从事先锋活动取得的所得可享受免征不超过15年所得税的优惠待遇。先锋企业由新加坡政府部门界定。通常情况下,从事新加坡目前还未大规模开展而且经济发展需要的生产或服务的企业,或从事良好发展前景的生产或服务的企业可以申请“先锋企业”资格。

发展和扩展奖励:从政府规定之日起,一定基数以上的公司所得可享受5%-15%的公司所得税率,为期10年,最长可延长到20年。此项政策主要是为鼓励企业不断增加在高新技术和高附加值领域的投资并提升设备和营运水平。曾享受过先锋企业奖励的企业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申请享受此项优惠。

服务出口企业奖励:从政府规定之日起,向非新加坡居民或在新加坡没有常设机构的公司或个人提供与海外项目有关的符合条件的服务的公司,其符合条件的服务收入的90%可享受10年的免征所得税待遇,最长可延长到20年。

区域/国际总部计划:将区域总部(RHQ)或国际总部(IHQ)设在新加坡的跨国公司,可适用较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区域总部为15%,期限为3-5年;国际总部为10%或更低,期限为5-20年。此项政策主要是为鼓励跨国公司将区域或国际总部设立在新加坡。具体优惠企业可与新加坡企业发展局(EBD)进行商谈,企业发展局可根据公司规模和对新加坡贡献为企业量身定做优惠配套。

国际船运企业优惠:拥有或运营新加坡船只或外国船只的国际航运公司,可以申请10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最长期限可延长到30年。

金融和财务中心奖励:由新加坡经济发展局审批,此计划是为鼓励企业在新加坡设立金融与资金管理中心(FTC)并鼓励企业提高资金管理能力,立足新加坡开展战略金融和资金管理业务。符合条件企业的资金管理所产生的收费、利息、股息等收益享受5-10年减至8%的优惠税率。偿还给银行及受承认网络公司(供FTC活动用途)贷款的利息付款可豁免预扣税。

研发业务优惠:为鼓励企业加大研发力度,新加坡政府规定,自2009估税年度起,企业在新加坡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最多150%的扣除,并对从事研发业务的企业每年给予一定金额的研发资金补助。

国际贸易商优惠:为鼓励全球贸易商在新加坡开展国际贸易业务,对政府批准的“全球贸易商”给予3-5年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减低为5-10%。此项优惠项目由新加坡国际企业发展局(IES)负责评估。

金融部门激励计划:由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审批,该项计划旨在鼓励新加坡境内高增长和高附加值的金融业务的发展。来自债券市场,衍生品市场,股票市场和信贷联合企业等服务和交易等高增长高附加值业务的收入可以按5%征税,财务活动的范围将有资格获得12%的税率。税收激励期可能持续5年、7年或10年,但须符合某些条件。

起步公司税收优惠:新加坡企业发展局推出了起步公司税收优惠计划。新成立的公司享有减免税,在成立后的首三个纳税年度,新公司最先赚取的应纳税的30万新元可免税。

此外,新加坡还对部分金融业务、海外保险业务、风险投资、海事企业等行业给予一定的所得税优惠或资金扶持。

(三)地区鼓励政策

因新加坡为城市国家,不仅国土面积小,而且无地区差异,因此,新加坡没有针对地区投资的鼓励政策。

七、劳动就业的规定

新加坡主要通过《移民法案》(Immigration Act)、《雇佣法案》(Employment Act)、《外国人力雇佣法案》(Employment of Foreign Manpower Act)、《职业安全与健康法案》(Workplace Safety and Health Act)、《工伤赔偿法案》(Work Injury Compensation Act)、《雇佣代理法案》(Employment Agencies Act)等法律规范工作准证、劳动关系、外国工人管理、工伤赔偿及职业安全与健康等方面的问题。

八、对外国公司承包当地工程的规定

(一)许可制度:外国承包商不受特别的限制,但在新加坡承包工程需首先在企业管理(ACRA)注册分公司、个人所有或合伙制的企业,并向新加坡建设局申请相应的建筑资质。

(二)禁止领域:外国承包商可承揽与其建筑资质相符合的工程项目,无明示的禁止领域限制。但是,政府工程若涉及国家安全,政府可采用有限招标或邀标方式限制参与工程的承包商。

九、对中国企业投资合作的保护政策

1985年11月,中国与新加坡签署了《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1986年4月,中国与新加坡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漏税协定》。除此之外,双方还签订有数项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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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瑾瑞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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