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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新能源】企业碳信息披露制度实践
作者:中创碳投分析师赖寒 时间:2019-4-19 8:52:00 

来源:《中华新能源》杂志第25

作者:中创碳投分析师赖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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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信息披露概述

我们赖以生存的地球的气候系统正前所未有地受到人类活动的干扰。人类生产生活(特别是对能源的生产、使用)产生以二氧化碳为主的温室气体排向大气,并在大气中日积月累,使地球像是被裹了一层越来越厚的“棉被”,引起气候变化。如不采取行动加以阻止,气候变化将威胁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在此背景下,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已不可持续,低碳经济越来越受到各国的广泛关注。作为碳排放的主体,企业的碳排放情况也因此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此时适时地披露企业碳信息就显得尤为重要。

企业对外进行碳信息披露,一方面是满足自身应对气候变化、提升品牌形象的客观需求,另一方面是满足政府监管以及其它利益相关者的知情需求。

政府:政府需要了解企业的碳信息,制定低碳发展战略,从宏观上进行调控。同时,中国全国碳市场建设正在紧张进行中,碳信息披露作为促进碳市场健康运行的有效支撑,有利于企业实现自身的“碳管理”和“碳约束”,有利于政府实施有效监管和政策制定,有利于实现全国碳市场“公开透明”的建设目标。

企业管理层:碳排放涉及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企业管理层可以将碳信息纳入企业风险评估体系,通过对披露的内容进行比较分析,确定气候变化及相关政策带来的机遇和挑战,调整企业发展战略和产业结构,提升企业低碳发展水平,强化社会责任,增强市场竞争力。

员工:从员工的工作环境来看,企业在碳排放过程中可能同时产生大量的污染物,从而使员工的健康受到威胁;从员工的经济安全来看,如果企业过度排放,或许会使企业背负环境负债,使员工的收入来源受到威胁;同时,随着员工环保意识的提高,员工也越来越关心企业的减排政策和社会形象。因此,进行碳信息披露有利于员工更了解他们所服务的企业,从而改善归属感和忠诚度。

投资者和债权人:由于应对气候变化在全球范围内的影响逐步扩大,同时中国的二氧化碳减排政策逐渐完善,对企业的约束也日趋显著,因此投资者和债权人必须密切关注企业所采取的应对气候变化措施和低碳经济发展策略,及时调整投资决策或评估债务风险。

消费者:由于人民生活水平和科学文化素养的普遍提高,绿色消费理念也逐渐深入人心,消费者在产品满足基本需求的前提下,更倾向于购买具有良好低碳形象企业的产品,在这种情况下,披露碳信息的企业就会获得更大的市场竞争力。

国内外碳信息披露制度实践

1、国外碳信息披露制度实践

政府的披露要求:美国联邦政府以1994年“自愿温室气体报告计划”为先导,逐步加强强制性碳披露义务和责任报告登记,并于2008年建立了联邦级别的询问管理系统和温室气体排放体系。目前,已有超过18个州要求当地企业对碳排放进行量化和报告。2007年,澳大利亚政府发布了《2007年国家温室气体和能源报告法案》,要求只要超过临界点,就要向监管部门提交排放、能源生产和消费的报告。

交易所的披露要求:20101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于2010年发布《关于气候变化相关问题的披露准则指引》,指导上市公司在涉及气候变化的问题上如何进行信息披露,它主要从四个方面披露与气候变化有关的情况:公司业务、涉及的诉讼程序、主要风险因素、管理层讨论与分析。英国伦敦证交所上市公司自20139月起被要求披露温室气体排放数据,使英国成为第一个对上市公司温室气体排放提出强制披露要求的国家;20151221日,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正式发布《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修订版)》,包括“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及密度”在内的多项环境指标被纳入到了“不遵守就解释”的范围,上升到半强制的高度。

非政府组织披露倡议:国际上多个非政府组织已尝试从履行社会责任的角度,发布企业碳信息披露指导。碳信息披露项目(CDP)、加州气候行动联盟(CCAR)、可持续会计论坛、气候披露标准委员会(CDSB)、普华永道会计公司、气候风险披露倡议(CRDI)等机构和组织各自发布了类似的披露框架,很多企业自愿加入并披露相关信息。

在非政府组织碳信息披露实践中,CDP项目在全球执行时间较长,企业数据基础较好。自2002年起,CDP向全球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上市公司发放年度标准化CDP项目问卷,鼓励企业使用这一形式来披露应对气候变化战略、温室气体排放和能源使用情况。从2002年以来,已经有超过6000家企业通过CDP披露了碳信息。

2、国内碳信息披露制度实践

目前中国并未在国家层面对企业提出强制碳信息披露要求,但部分地方已经开始进行尝试。20181月,陕西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开展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开始推进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工作。这是国内首个省份开始要求企业披露碳信息,对于全国碳市场的公开透明具有重大意义;随后,四川发改委发布《关于有序开展企()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要求年温室气体排放超过13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企业应率先开展披露。目前,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四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攀钢集团有限公司等29家符合披露条件的企业率先披露了2017年度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总的来看,两地对碳披露内容要求不够明确,企业披露的信息也以碳排放量等定量信息为主,内容较为单薄。

目前,自愿性碳信息披露是我国的主流,主要通过CDP项目调查问卷的回复和社会责任报告两种形式披露。由于问卷较为复杂、企业对非政府组织的碳披露项目缺乏兴趣等原因,CDP项目在中国普及度还不高,覆盖范围较小,仅联想、迈瑞医疗等知名大型企业积极回复;按照国资委的要求,目前所有央企和部分地方国企都定期发布社会责任报告,但大多数社会责任报告碳信息较少,更多停留在简单描述层面,参考价值有限。

 

来源:中华新能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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