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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热点】股权收购业务的税务处理
作者:瑾瑞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8-4-8 17:46:00 

法律热点

近日,全国工商联新能源商会低碳减排专委会副主任委员单位北京瑾瑞律师事务所详细介绍了股权收购业务中两种税务处理方式所应当注意的问题。瑾瑞律所是一家能源专业律师事务所,擅长境内外投融资、工程建设、国际贸易和争议解决法律事务。

股权收购业务的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有关规定,股权收购业务的税务处理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

1.股权收购业务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1)收购企业的税务处理

◾支付对价涉及的所得税处理

当收购企业支付的对价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资产时,虽然财税〔2009〕59号文件未明确规定应确认所涉及非货币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但由于资产的所有权属发生了变化,因此收购企业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资产进行支付的,应按税法规定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计税基础的确定

由于收购企业支付的对价无论是股权支付,还是非股权支付,均是按公允价值支付的,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收购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

2)被收购企业股东的税务处理

◾放弃被收购企业股权涉及的所得税处理

在股权收购过程中,被收购企业股东放弃被收购企业股权而取得收购企业支付的股权和非股权,其实质应分解为两项业务,即先转让被收购企业股权,然后再以转让收入购买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因此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被收购企业股东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2.股权收购业务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1)股权收购业务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在对股权收购业务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

◾企业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取得的股权。

2)被收购企业股东涉及的所得税处理

◾放弃被收购企业股权是否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为支持企业进行重组,缓解纳税人在资金上的纳税困难,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符合特殊处理条件的股权收购业务,被收购企业股东可暂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这里应注意,如果被收购企业股东除取得收购企业的股权外,还取得收购企业支付的非股权支付,被收购企业股东应确认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公式如下: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取得股权支付和非股权支付计税基础的确定

虽然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符合特殊处理条件的股权收购业务,在涉及非股权支付的情况下,应确认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但未明确应如何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所得税对等理论,被收购企业股东应以被收购企业股权的原计税基础加上非股权支付额对应的股权转让所得,作为取得的股权支付额和非股权支付额的计税基础。其中,非股权支付额的计税基础应为公允价值,所以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为被收购企业股权的原计税基础加上非股权支付额对应的股权转让所得减去非股权支付的公允价值。

信息来源:瑾瑞律师事务所

编辑排版:中华新能源编辑部

 

来源:瑾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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