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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热点】公章旁落,公司如何提起证照返还之诉?
作者:北京瑾瑞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7-12-3 16:34:00 

法律热点

近日,全国工商联新能源商会低碳减排专委会副主任委员单位北京瑾瑞律师事务所以真实案例讲解公章旁落的情况下,公司该如何提起诉讼。瑾瑞律所是一家能源专业律师事务所,擅长境内外投融资、工程建设、国际贸易和争议解决法律事务。

案例

在公司实务中,经常存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原控制人拒绝归还其占有的公司印章、证照的情形,使公司经营管理陷入困境。虽然公司可以基于无权占有向原控制人提起公司证照返还之诉,但在公章旁落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提起诉讼呢?

北京盛大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程某关于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

1.案情简介

北京盛大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大伟业公司)起诉称:盛大伟业公司成立于2004年5月14日,李立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程某任公司副总经理。2008年10月12日李立因病去世。李立去世后,程某实际控制公司,2010年10月25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变更为吴茜屏,吴茜屏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多次与程某沟通公司工作并要求进行工作交接,但程某一直回避且不到公司上班。因程某非法占有公司的财务账册、财务软件及电子账册、会计凭证、客户资料、施工合同、工程资料等,造成公司无法正常纳税,无法偿还银行贷款,无法处理公司债权债务,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程某返还盛大伟业公司的公章及2004年5月14日至2012年2月28日期间的财务账册、财务软件及电子账册、会计凭证、客户资料、工程资料、税控机、空白发票、房产证、与商户租赁合同。

盛大伟业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授权委托书、房地产评估报告、盛大伟业公司外欠款明细、北京中兴天富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天富公司)企业注册资料、中兴天富公司内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章印鉴等。

程某答辩称:不同意盛大伟业公司的诉讼请求,盛大伟业公司的起诉没有合法性,起诉状的公章是假的,因为公章一直是在程某的手中;现在盛大伟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茜屏是继承股东的遗产,其继承的遗产都是公司的财产,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高管不能拖欠公司的债务,吴茜屏无法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所以吴茜屏身份也是不合法的,因此盛大伟业公司的起诉是不合法的;盛大伟业公司要求返还的东西只有公章和一部分的财务账册是在程某手中,其他的都在盛大伟业公司处。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5月14日,盛大伟业公司成立,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为北京东方百姓家园商贸有限公司、李立、程某,李立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担任总经理职务,程某出资额为100万元,任公司副总经理。2005年2月,盛大伟业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2400万元。2005年3月,盛大伟业公司注册资本再次增加至5000万元。2006年3月,盛大伟业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7000万元。2006年10月,盛大伟业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13 000万元。在此期间,李立及程某始终系盛大伟业公司股东。2008年10月12日,李立去世,程某为盛大伟业公司实际负责人,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盛大伟业公司正常经营。程某称其任公司实际负责人持续到2009年底、2010年初左右。2010年10月,盛大伟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吴茜屏。股东变更为北京东方百姓家园商贸有限公司、吴茜屏、程某。注册资本13 000万元。此后,盛大伟业公司重新刻制新的公司印章及公司财务专用章。2011年10月25日,盛大伟业公司在《北京晨报》刊登一则公告,称程某已于2011年1月免去副总经理职务。

2.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盛大伟业公司请求程某返还公司印章的诉讼请求,但因盛大伟业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要求程某返还的财务软件及电子账册、客户资料、工程资料、税控机、空白发票、与商户租赁合同等为程某持有,故该部分主张该院不予支持。

后盛大伟业公司与程某分别上诉至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中院),北京中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法院裁判理由

北京中院认为,盛大伟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2010年10月变更为现法定代表人吴茜屏,2011年12月26日盛大伟业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法定代表人有权对外代表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茜屏认可提起本案诉讼为盛大伟业公司的行为,且起诉状中盖有盛大伟业公司的公章,该公章为盛大伟业公司重新刻制的公章,现程某以其持有盛大伟业公司的公章而否认起诉状中公章的真实性并进而认为盛大伟业公司不具备诉讼资格的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盛大伟业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财务账册、财务软件及电子账册、会计凭证、客户资料、工程资料、税控机、空白发票、房产证、与商户租赁合同等系为程某持有,故一审法院驳回盛大伟业公司的这部分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程某持有盛大伟业公司的公章系盛大伟业公司的财产,盛大伟业公司有权要求程某予以返还。……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审判决应予维持。

律师点评

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是其中一个法定案由。公司证照包括公司的公章、财务章、发票专用章等印章,也包括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在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中,因公司印章、证照等属于公司的财产,依法应由公司保管,故提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适格原告应为公司。但是,在公司证照(特别是公章)已经被原来控制公司的主体掌握的情况下,公司无法在起诉状上加盖公章,也就导致了原告主体资格的确认问题。对此,各地法院一般倾向于认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即可代表公司。只要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代表公司起诉的主体是依照《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的规定选任的法定代表人即可。一些地方法院对于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中原告公司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也作出司法指导意见。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五条规定:“股东、董事、经理及他人侵占公司印鉴,公司起诉要求其返还印鉴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之诉讼,以及印鉴被侵占期间公司需要参加的其他诉讼,公司以法定代表人签署之文件起诉或应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但未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的,新法定代表人可以持有关变更决议证明其法定代表人身份。”

在本案中,原告盛大伟业公司采用了一种更为巧妙的方法,直接经由股东会决议通过了重新刻制新的公司印章及公司财务专用章的议案,然后再使用新的公司印章对原控制人提起返还公司证照之诉。该案为我们提供了一种解决公司在公章旁落的情况下提起证照返还之诉的新思路。同时需要注意,在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中,公司需对被告持有公司证照承担举证责任,否则返还公司证照的请求将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文章供稿:北京瑾瑞律师事务所

编辑排版:中华新能源编辑部

 

来源:北京瑾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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