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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印发《关于开展2015年江苏电力直接交易进一步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
作者:江苏能源监管办 时间:2015-9-16 16:33:00 

关于开展2015年江苏电力直接交易进一步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经信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有关发电企业:

开展电力用户直接交易工作是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省政府要求,经研究,决定进一步扩大江苏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规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电力直接交易名单

在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自愿申报基础上,经各市经信委初核,省有关部门审核公示后,现确定大唐南京发电厂等发电企业和南京中电熊猫液晶显示科技有限公司等电力用户符合电力直接交易资格(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关于电力直接交易电量

根据研究确定的进一步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规模和交易规则,省有关部门对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上报的新增直接交易电量进行审核和安全校核后,确定了各交易主体的新增直接交易电量(具体见附件)。

三、关于2015年新增直接交易电量的交易价格

(一)2015年电力用户新增直接交易电量的电度电价=直接交易价格+购销差价(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直接交易价格按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协商价格执行。

购销差价=我省销售电价表中该电压等级目录电度电价扣除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环保电价)的差值。

两部制电价的电力用户基本电价不变,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原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电力用户实行直接交易后,继续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峰、平、谷三时段电度电价按发电企业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与直接交易电价的价差相应调整。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量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四、关于电力直接交易合同

请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电网企业按照《江苏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及电网企业输配电服务三方合同(试行样本)》抓紧签订有关年度交易合同(合同样本可在江苏能监办网站通知栏下载),并于9月底前分别报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经信委和省物价局备案。

五、关于电力直接交易电量电费结算处理原则

电力直接交易电量按“月结年清”的原则执行,电网企业优先与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结算直接交易电费。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签订的年度直接交易合同电量不能完成时,按交易规则处理。

扩大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模符合电力体制改革方向,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市场主体活力,有利于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请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好今年电力直接交易扩大试点工作,确保电力直接交易顺利执行和电费正常结算。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以上通知自201583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并在今年底前完成直接交易电量电费结算工作。

江苏能源监管办江苏省经信委江苏省物价局

2015910

 

来源:江苏能源监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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