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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关于规范风电太阳能发电产业健康发展八条政策措施
作者:包头市人民政府 时间:2015-9-10 9:36:00 

为扎实推进全市清洁能源输出基地建设,切实加强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管理,科学统筹发展规划,合理配置计划指标,更加注重生态保护,保障能源有效输出,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坚持规划先行。由市发改委统筹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依据已出台的国家、自治区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风电和太阳能发电专项规划、《包头市清洁能源输出产业发展规划》及即将出台的《包头市“十三五”能源发展规划》、《包头市太阳能热发电产业发展规划》、《包头市千万千瓦级大型现代风电基地规划》,科学编制本地区新能源发展规划,并纳入“十三五”规划。按照全市统筹布局要求引进企业投资开发,有序推进本地区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建设,不在规划范围内的项目不予办理项目核准、备案及相关建设手续。

二、规范项目用地。严格按照全市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发展规划进行选址,集中连片布局风电、太阳能电场。项目建设用地要尽量使用荒山、荒坡、荒滩、荒漠以及不适宜农牧业耕种,畜牧业、林业发展和工业开发的土地。对确需征占草场、林地、农用地的项目,要遵循“占补平衡”的原则,业主必须依法办理征占审批许可手续。

三、合理配置指标。在计划指标安排上优先考虑:在我市投资发展相关上下游产业的企业;已有同类建成运营项目的企业;资金实力雄厚、掌握先进技术,对新能源产业发展有引领和带动作用的企业;主要设备使用我市生产的风光发电装备的企业,特别是向有上下游相关联产业,具有填补我市空白的高技术、高端制造业企业倾斜。积极推行“新能源+X”发展模式,科学有序引进上下游产业,有效带动生态、产业、文化、旅游等方面同步发展。鼓励在我市同步投资建设风力发电机、齿轮箱、叶片、变频器和光伏电池板、逆变器、控制器及太阳能热发电装备等相关制造业项目,着力实施新能源全产业链协调联动发展战略。

四、确保指标落实。按照“有进能出”的原则,对风电、太阳能发电国家计划指标实行动态管理。凡取得计划指标的企业要出具书面承诺,项目须在四个月内开工,风电项目一年内建成投产,太阳能发电项目半年内建成投产,由市发改委和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主管部门按月进行监控调度。对不能按期开工或进展缓慢,达不到工程进度要求的项目,业主单位应主动申请调整指标,由市发改委核查确认并及时提出计划指标调整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后,报请自治区能源局批准执行。对不能按期完成又不主动申请调整指标,给我市新能源产业发展造成不良影响的项目单位,今后不再分配风电、太阳能发电计划指标。

五、严禁倒卖指标。已列入国家计划指标的项目在投产前不得擅自变更投资主体;对擅自倒卖计划指标、变更投资主体的企业,一经查实,一律收回国家计划指标,并不再配置计划指标,不再允许开发任何新能源项目。

六、强化生态保护。进行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建设,要制定配套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切实加强对草场、林地、农用地的管理,监督建设单位做好场区草场、林地植被恢复工作,处理好资源开发利用与草场、林地、农用地保护的关系。凡未采取相应措施造成生态环境退化的企业,项目所在地区要责令其限期进行环境治理及生态恢复。鼓励发展风光热储、风光储控智能互补发电项目及屋顶、设施农牧业、工矿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现资源高效集约综合开发利用。

七、保护草场林地。项目施工运输要尽可能使用草场、林地原有的自然道路,确需新辟临时道路的,要经所在旗县区、稀土高新区主管部门同意,在指定范围内开辟,施工完成后要及时恢复原貌。企业经常使用的施工和检修道路要办理正式征地手续;对未按照程序征占使用草场、林地开辟道路的项目,要限期整改,并对建设单位给予经济处罚。

八、完善电网接入。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市直有关部门要做好风电、太阳能发电建设项目的电网接入配套服务工作,进一步做好与电网建设规划的衔接,及早研究接入方案,及时帮助协调办理并网手续,确保项目在要求期限内顺利建成,实现并网发电。积极引进实施相关用电产业项目,不断增加地区电力负荷,避免出现弃风限电和弃光限电现象;对已落实用电负荷、能够就地消纳的项目,优先给予电网接入。

 

来源:包头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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