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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
作者:莱芜市人民政府 时间:2007-10-9 8:53:00 

 为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根据《山东省人 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0739号)精神,结合 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进一步明确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到2010年,全市万元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4.69吨标准煤 下降到3.52吨标准煤以下,降低25%左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由2005年的51.92立方米下降到31.15立方米以下,降低40%;二氧化硫(SO2)总排放量由2005年的8.01 万吨减少到5.56万吨,减少30.63%;化学需氧量(COD)总排放量由1.27万吨减少到1.04万吨,减少18%;全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不低于80%;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5%

  (二)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 展观,把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检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标准,作为检验经济发展“ 的重要标准,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将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 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综合运用经济、法 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控制增量、调整存量,依靠科技、加大投入,健全法制、完善政策, 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强宣传、提高意识,突出重点、强力推进,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 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 发展  

  二、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结构

  (三)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严把土 地、信贷两个闸门,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调整优化信贷结构,支持节能减排与高新 技术项目建设。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严格执行项目开工 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依 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 要求)。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节能减排与淘汰落后产 能相结合的机制。企业新上高耗能项目,必须提出淘汰相应落后生产能力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作为审批项目的重要内容。认真落实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落实国家 调整出口退税、加征出口关税、削减出口配额、将部分产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等措施 ,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提高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差别电 价标准。从2007年起,加价标准淘汰类企业每千瓦时提高0.15元,限制类企业每千瓦时提高0.04元;从2008年起,加价标准淘汰类企业每千瓦时提高0.20元,限制类企业每千瓦时提高0.05元。每年组织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专项检查,清理和纠正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督促其加大节能减排力度,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负荷。

(四)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认真落实《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 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 发省经贸委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品生产能力促进工业结构优化升级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96号)精神,加快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生产能力。对列入国家明令淘汰关停的生产能力一律不得进行出租、转让、出售或异地转移生产。着力抓好我市十一五期间电力、钢铁、水泥、纺织等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市发改委制定并落实好十一五期间关停小火电机组4.85万千瓦的目标任务、年度计划和具体实施意见。市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淘汰落后产能分区、分年度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各级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区、管委会,严格控制安排投资项目。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区执行情况。同时,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监督举报制度。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引导外资投向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嫁接市内传统优势产业,积极参与高耗能、高污染内资企业的改组改造。重点引进国际先进的生产技术工艺、经营管理理念和高素质管理人才,加快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更新陈旧的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水平和素质。

(五)完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 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精神,鼓励发展低耗能、低污染、高技术含量的先进生产能力。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发展规划 与产业政策,根据不同行业情况,适当提高建设项目在土地、环保、节能、技术、安全等方 面的准入条件。认真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领域,严格限 制高耗能、高污染外资项目,促进外商投资产业结构升级。按照《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提高加工贸易准入门槛,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六)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制定促进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政策 措施和中长期规划,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沼气、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加强可再生能 源与建筑一体化的科研、开发和建设,实施示范工程。十一五期间,全市新建户用沼气 1.5万户,大中型沼气工程100处,年产沼气1.2亿立方米使适宜地区30%以上的农户、70% 以上的畜禽养殖场用上沼气能源。到2010年,新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由目前不 1%提高到5%。发展煤炭洗选加工,提高煤炭入洗比例。充分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灵活运 用财政补助、银行贷款贴息、奖励等方式,积极吸引金融资本、民间资本和外资支持可再生 能源利用共性关键技术与装备的研发及产业化,推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七)加快发展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 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鲁发〔200614号),加快发展服务业,坚持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方向,拓宽领域,扩大规模,优化结构,增强功能,提高水平。发展一批现代服务业龙头企业,重点培育10家重点服务企业(集团)和4个市级服务业集聚区等服务业发展载体,提高服务业在三次产业中的比重。突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快高新技术产业从加工装配为主向自主研发制造延伸,推进自主创新成果转化,建立专业化、网络化、市场化的制造业技术服务体系。加快建设高新技术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基地,着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降低经济发展对自然资源的依赖程度,尽快形成一批高新技术骨干企业、名牌产品、产业基地和出口创汇基地。力争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比重每年平均增长3个百分点以上。

三、加大投入,全面实施重点工程

  (八)加快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重点实施钢铁、纺织、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以及工业锅炉(窑炉)改造项目;积极 组织实施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和城市绿色照明示范工程;培育2个既有居住建筑供热 计量及节能省级示范项目,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30-50万平方米;推广高效照明产品 ,重点发展LED半导体照明产业;推广高效节能灯8万支,市直机关率先更换节能灯;认真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积极申报山东省三个节能100,突出抓好莱钢以气代煤技术改造、冶金三干等节能、节水国债项目,高炉、转炉、电炉和烧结余热余压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项目,泰山钢铁集团高炉TRT发电项目和山东九羊集团电机系统节能等重大节能项目, 打造节能样板工程。

    (九)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十一五期间,全市新增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3 吨、再生水日利用能力4万吨,形成COD年削减能力0.25万吨;2007年全市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1.5 万吨、再生水日利用能力1万吨,形成COD年削减能力0.12万吨。加大工业废水治理力度,组织排污企业开展新一轮限期治理,进一步提高外排废水标准和稳定达标率。加快城市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制定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监督管理办法。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加大污染防治力度,编制莱芜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十)推动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十一五期间,全市投运脱硫机组217. 5万千瓦,其中新建燃煤电厂同步投运脱硫机组60万千瓦,现役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电厂投运脱硫机组157.5万千瓦。形成削减二氧化硫能力4万吨,2007年投运脱硫机组37.5万千瓦,形成削减二氧化硫能力1万吨。到十一五末,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二类功能区要求。 

(十一)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节能减排资金主要依靠企业自筹、金融机构贷款和 社会资金投入。建立以企业、社会等投资为主体,政府投资为辅助的多元节能减排投资机制 。整合土地出让、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农业等相关资金,集中财力支持节能减排项目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地方政府,要积极推进市场化融资,市财 政要加大对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的投入。在实行城市污水处理费最低收费标准的前提下, 市政府对重点建设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促使企业承担污染治理责任。各级政府对列入年度污染减排实施计划的工业企业治理项目 给予必要的支持。

   四、创新模式,加快发展循环经济

  (十二)深化循环经济试点。按照《山东省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重点抓好我 市列入省重点培育的9户循环经济型企业。积极探索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等废旧物资的回收 和循环利用,开展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试点工作。加快制定钢铁、化工、煤炭、造 纸、酿造、建材等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循环经济推进计划。开展农业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工 作。加快制订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发布循环经济发展情况。

   (十三)实施水资源节约利用。全面贯彻实施《山东省十一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 划》、《山东省地表水水功能区划》、《山东省浅层地下水超采区划》和《山东省节约用水 办法》(省政府令第160号),编制我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实施方案。加快实施冶金、电力、 造纸、纺织等重点行业节水改造及矿井水利用重点项目,建设3个矿井水利用重点项目,新 增矿井水利用量495万立方米。积极支持和发展农业节水灌溉。在城市强制推广使用节水器 具,力争十一五末实现节水器具的全覆盖。

(十四)推进资源综合利用。认真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企 业的认定管理和日常监管。总结推广一批资源综合利用先进技术和工艺。大力开展工业废渣 、废水、废气为重点的资源综合利用。积极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建设功能齐全 、覆盖城乡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突出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规范再生 资源市场秩序。到2010年,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提高到65%。严格执行《山东省新型墙 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81号),按照有关规划要求完成 目标。扶持一批优质新型墙体材料示范生产线。加快开发秸秆利用新技术,推进作物秸 秆燃料、化肥、饲料产业化步伐。争取到2010年,秸秆还田面积达到50万亩,综合利用率达到80%。其中,高速公路等主要交通干线沿线及粮食主产乡、镇等重点区域,利用率达到90%以上。

(十五)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尽快修订完善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加快垃 圾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布局城乡、区域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立健全垃圾收集系统,城区和有条件的乡、镇要建设规范的无害化垃圾处理设施。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充分回收垃圾中的废旧资源,发展垃圾综合集成处理系统及综合利用技术,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十六)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加大清洁生产审核力度,组建莱芜市清洁生产相关专家库 ,大力培育发展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依托专家和专业机构,扩大清洁生产审核面,提高 审核质量。指导企业进行自愿清洁生产审核,对没有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清 洁生产审核。抓好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评估,督促企业严格按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提出的实施方 案,搞好节能减排项目建设。加快研究探索支持企业开展清洁生产的配套政策。科学合理使 用肥料、农药,推进农业清洁生产,搞好农业标准化建设,加大测土配方施肥财政补贴力度 ,逐步提高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率和肥料利用率,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全面推进建筑业清洁生 产工作。

   五、依靠科技,加快技术开发和推广

   (十七)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与推广。实施一批节能减排重点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及 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和循环经济高技术产业化重大专项。在市技术创新项目计划、 市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项目计划和市重点技术中心建设项目中,优先安排一批节能减排 重大技术项目,攻克一批节能减排关键和共性技术。加快采用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 设备,对钢铁、水泥、电力、焦炭、化工、造纸等行业进行技术改造。加强节电、节油农业 机械和农产品加工设备及农业节水、节肥、节药等资源节约技术推广。加强节能技术服务、 创新体系和成果转化体系建设,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十八)推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按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 录(2007年修订)》,培育一批环保骨干企业,推广一批环保先进设备和技术。积极推进环 境服务产业发展,研究提出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的政策措施。认真贯彻国家《环境污染治理 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在工业污染源防治、城市环境基础建设、固体废弃物处理等 经营活动领域积极推进环保设施运营的企业化、社会化、专业化运营。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 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建立环保设施社会化运营单位激励制度和自行运营不达 标企业退出及淘汰机制。

(十九)加强对外交流合作。充分利用各种对外交流渠道,积极推动我市企业与有关科 研机构、大专院校在节能减排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在搞好科技项目合作的基础上,积极推进 人才、信息、培训等方面的合作,不断拓宽节能环保合作的领域与范围,提高节能环保合作 水平。

   六、强化责任,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二十)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级经济社会发 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各级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将综 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严格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进一步完善 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二十一)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对全部耗能单位和污染源进行调查摸底。市统计局要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 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实施全市和区、管委会GDP能耗指标季度核算 制度。建立并完善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能耗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加强能源统计 巡查和监测。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做好单位GDP能耗、工业增加值能耗、工业增加值用水量、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公报工作,进一步完善建设节约型社会统计公报制度。市环保局制定 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完善统计和监测制度,建立环境统计系统。抓好市 、区、镇三级在线监测联网,对重点监管企业污染排放情况、污水处理厂进、出口水质、主 要河流断面的水质、主要水源地水质、市区空气质量等五个方面实施在线自动监控,构建污 染物排放三级五个方面立体监测体系,并向社会公告监控数据。

(二十二)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要严格执行《山东省人民 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 42号)有关规定,在项目审批过程中,严格审查节能评估情况,对达不到能耗准入条件的高 耗能企业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备案。市经贸委要加强对能评工作的监督管理,市环保 局把排污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对超过总量指标、重点项目未达到目标责任 要求的区及管委会,不得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强化环评审批向上级备 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 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进行处罚。

(二十三)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十一五期间,全市列入省千户重点耗能的 18户企业要实现节能量99.63万吨标准煤,其中3户国家重点耗能企业实现节能量76.67万吨标准煤;200718户重点耗能企业实现节能39.85万吨标准煤,其中3户国家重点耗能企业实现节能量30.67万吨标准煤。制定重点企业节能管理办法,加强对重点企业节能工作的检查和指导,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和节能第一责任人制度。完善节能计量、统计等基础工作,落实《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加强对企业节能管理人员和重点用能岗位操作人员的节能培训。组织开展用能设备检测,编制节能规划。实行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公告制度,定期公布重点企业能源消耗与节约情况,对未完成节能目标责任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开展节能对标活动,要对照国际、国内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和节能标准,加大节能管理和技术进步力度,提高企业的节能管理和技术水平。总结推广一批节能减排先进经验,开展创建节约型企业活动。建立重点排污企业档案,所有重点监管企业凡在技术上能够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尽快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实现与区、市、省三级环保部门联网。加强重点监管企业污染减排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全面落实十一五重点企业节能减排指标和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实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并暂停该企业建设项目审批。

(二十四)加强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加强差别发电量计划管理,优先 安排清洁、高效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发电,按照《山东省发电量计划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加强计划执行的考核监督。提出我市电力工业优化资源配置的意见,逐年削减小火电机组发 电上网小时数,实行按边际成本上网竞价,通过市场竞争将小火电机组的节能排污总量指标 交易给大型发电机组。建立电力需求侧管理长效机制,提高终端用电效率。加强热电机组管 理,实施现役热电机组的在线监测。继续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鼓励全社会自觉通过避峰、移 峰等有序用电措施削峰填谷。

(二十五)严格建筑节能管理。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能耗 限额标准全过程监督管理,实施建筑能效专项测评,严把施工许可关,完善施工图建筑节能 专项设计审查制度,施工图节能设计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实施建 筑节能评审认定,未经节能评审认定的工程不准通过竣工验收备案,不准销售使用。从2008 年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深化供 热体制改革,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新建建筑全部达到按热计量收费条件,既有建筑逐步实行 热计量节能改造。2007年着力抓好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能耗限额标准的监管工作,市、区 完成采暖费补贴暗补明补改革,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 示、能耗定额制度。

(二十六)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实施公交优先战略,逐步建立以公共汽车为主 体,出租汽车等其他交通方式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积极发展节能公交,建设完 善公交节能体系。控制高耗油、高污染机动车发展,严格执行乘用车、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 量限值标准,建立汽车产品燃料消耗量申报和公示制度。严格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 物排放标准。继续实行财政补贴政策,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运用先进科技手段提高运输 组织管理水平,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的协调和有效衔接。

(二十七)加大实施能效标识和节能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力度。加强引导,提高节能节水 产品认证及能效标识社会认可程度,扩展认证范围,落实能效标识制度,建立扶持激励机制 ,提高节能产品生产与利用的普及率。实施专项市场监督检查,推动节能节水和能效标识、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规范认证行为。

(二十八)加强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管监察体制,整合现有资源, 规范各级节能、环保监管监察机构设置。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健全节能管理体系,充实节能管 理人员队伍。加快建立节能监察中心。建立健全市监察、区监管、单位负责的节能减排监管 体制。重点加强对区、乡镇基层环保部门监测能力和执法能力的标准化建设。大力支持各级 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各级节能减排监察监管机构经费纳入本级财 政预算。

  七、完善政策,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

  (二十九)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供热管理和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678号),理顺煤炭价格成 本构成机制,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及利用余热余压、煤矸石发电 ,实行相应的电价政策。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加快推行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 加价制度,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制定支持再 生水、矿井水、雨水开发利用的价格政策。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严格执行《山东省城市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确保依法 足额征收排污费。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并提高收费标准,吨水平均收费标准原则上不低 0.8元。

(三十)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采 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 新机制推广,淘汰落后的高能耗设备,加强水污染治理、垃圾污水处理、烟气脱硫改造,支 持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向节能环保 项目的倾斜力度。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进和完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继续加 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建立高能耗农业机械更新报 废经济补偿制度。

(三十一)贯彻和完善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贯彻执行国家在节能减排方面的税收 优惠政策。对生产节水、节能等资源节约型产品的关键设备,以及政府拟鼓励发展的资源节 约型重点产品生产企业的关键设备和循环经济示范企业使用的资源循环型关键设备,允许实 行加速折旧。对节能、节电、节水的资源节约型企业,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的 规定报经批准后,酌情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照顾。进一步落实资源综合利用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促进新能源发展的税收政策,支持新能源研究、开发和利用。进 一步落实进出口税收政策。

(三十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按照货币信贷政策与节能 环保政策协调配合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 贷支持。每年筛选一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向社会发布,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作用,引导金 融机构加大对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支持。金融机构应利用人才、信息、业务优势,积极 推动符合条件的节能环保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券等形式进行直接融资服务。研 究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环保部门与金融部门建立环境信息通报制度,将企业环境违 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金融机构要把企业的环境信息作为对企业进行信贷授信 的重要参考依据。

   八、加强宣传,提高全民节约意识

(三十三)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每年年初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经贸 委、市环保局联合制定节能减排宣传方案。主要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 道,刊播节能减排公益性广告,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大力弘扬节约光荣 ,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提高全社会的节约环保意识。市电台、电视台常年开设节能减排 专题,宣传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节能减排工作的战略部署和政策措施,宣传 全市各行各业和政府部门的节能新举措、新成效。认真组织好每年一度的节能宣传周、世界 环境日、地球日、水日及中国水周、城市节水宣传周等宣传活动。组织企业、机关、学校、 社区等开展经常性的节能环保宣传,增强资源忧患意识、保护意识和责任意识。

(三十四)表彰奖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单位和成果。根据《山东省节能奖励办法》( 鲁政办发〔2006116号),研究制定《莱芜市节能奖励办法》,对在节能降耗工作中做出 突出贡献的企业、单位和成果予以表彰和奖励。

 九、政府带头,发挥节能表率作用

(三十五)政府机构率先垂范。建设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合理消费的机关文化。建立 科学的政府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制订并实施政府机构能耗定额标准,积极推 进能源计量和监测。对机关办公楼空调系统实行低成本改造,推行公车节油,实施能耗公布 制度。  (三十六)切实发挥节能减排工作领导机构的作用。各级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要 认真组织实施节能减排工作方案。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能,密切协调配合,建立 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节能减排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来源:莱芜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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