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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反思录:从“风光国有”看各国新能源政策
作者:付承堃 时间:2012-8-23 15:16:00 

早在今年6月,黑龙江便出台《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其中规定,凡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须经气象部门批准,且探测出的资源属国家所有。此举随即引起哗然,但一波未平一波又起,“风光国有”再次爬上风口浪尖——时隔两月,国家气象局局长公开抛出言论:“黑龙江的经验,各省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相互借鉴。”

作为新能源的杰出代表,风能与太阳能历来为各国所器重,而相比中国的国有化政策,世界各国对“风光”利用持有不同的理念。

英国:相关企业获资金支持家庭风力发电有补贴

为鼓励风能等新能源发展,英国于多年前引入“可再生能源义务体系”,对发电企业颁发可再生能源义务证书,以此对风电场进行补贴。

但随着风电场占地日益增多,英政府转而鼓励海上风能。按计划,英国政府将在未来四年提供多达3000万英镑的支持资金,以支持海上风电产业供给链的展开,鼓励港口城市树立相关制造厂,协调海上风电与海上油田之间的矛盾,从而保证海上风电及时并入电网。

在发展商业风能发电的同时,英国政府也积极推广家庭风能发电,并随之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政策,其中包括:居民安装家用微型发电机,按不同功率减免增值税;政府提供优惠贷款,引导企业开展对家用微型发电技术的研发工作;对于家庭安装直径0.5米以下的微型发电机,政府承诺取消地方审批制度;英国贸工部将原来需要交费查询的全国风力资料公开。

美国:可再生能源研发给予优惠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与利用,美国一方面制定强制性政策和规定,另一方面实行经济激励政策。

1992年,美国制定《能源政策法》,推出了“产量税收抵免计划”。根据该规划,风电场每生产一度电就会得到2美分左右的优惠。该计划在2006年到期后,美国国会又开始研究出台新的政策法案。此外,白宫计划在财政上支持风电企业提高风机产量以降低成本并解决电力运输问题。

《能源政策法》同样设立了若干鼓励可再生能源的政策规定,其中包括对太阳能、地热能等新能源项目永久减税。

日本:自家发电卖给政府

在日本,太阳能发电十分普遍,但在家庭推广方面却一度存在资金困难。如今,日本家庭购买太阳能发电装置时,政府将承担50%的费用。

另外,家庭发电还有独到之处:由于白天家庭很少用电,家庭生产的电能可卖给电力公司或政府,后者也欣然收购。如此一来,卖电的收入又抵消了一部分电费,何乐而不为呢?而颇意思的是,统计资料显示:在普及家庭太阳能发电后,日本民众节电工作反而做得更加出色。

以色列:强制居民安装太阳能热水器

由于缺乏常规能源,以色列法律规定民用建筑必须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因此,以色列太阳能热水器普及率高达90%,人均使用太阳能热水器面积居世界首位。

丹麦:设立电力节约基金风机安装有补助

丹麦政府对风力发电一直持积极的支持态度,并为此制定一系列政策措施。

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丹麦政府资助30%的风机安装费,规定了风电等可再生能源的最低价格。设有电力节约基金,政府对提高能源效率的技术和设备进行补贴。

市场准入和上网优惠。政府通过强制措施和税收优惠等多重政策,消除风电在开发初期的市场准入障碍,建立行之有效的投融资机制;政府对风电上网给予鼓励;电力公司须将售电收入优先付给私人风机所有者。

结语:纵览世界各国“风光”政策,我们不难得出结论:政府鼓励民间可再生能源研发,有助于新能源产业的不断壮大,有利于优化传统能源结构,对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大有裨益。

我们期盼“风光”合理开发与利用,但我们排斥不合理管理与收费;我们期待“风光”一马平川,我们却不忍看到那道高高的门槛。

 

来源:国际在线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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