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知识园地
  您的位置:首页>详细内容
关键字搜索:
 
【副会长】友巨新能源总经理胡太铭一行到访商会秘书处
【北京大学】曾少军博士受邀主持能源项目专家评审
【秘书长】曾少军接待内蒙古新能源商会会长马培林一行
【新理事】湖北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代永刚
【公益沙龙】北京德恒律所:数据资源入表是保障企业合规运营的重要基石
【地方合作】沈阳市工商联副主席李彬一行到访我会洽谈合作
【新理事】浙江启辰新能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慧
【副会长】尚德电力董事长武飞到商会考察指导



风能“国有化”实为权力逐利行为
作者:都市时报 时间:2012-8-21 10:02:00 

在今年以前,如果有人说阳光要收钱,空气也要收钱,很多人都会觉得这是笑话,但在中国公众当下的意识中,这不是笑话今年六月,黑龙江省颁布《气候资源与保护条例》,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须经气象部门审批,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在经历公众一边倒的唾骂与鄙夷之后,官方有些灰头土脸。本以为此风将息,不料如今国家气象局局长郑国光却突然蹦出来支持黑龙江省的做法,并称是公众误读了政策。此话再次让公众的舌尖卷起舆论风暴。

其实在黑龙江省“条例”中,有着很鲜明的环保理念:气候资源的探测和保护应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综合有序、防止和减轻人类活动对气候及自然生态的影响。郑国光所支持和认为公众“误读”的,也正是这一点,通过审批来规避某些风能太阳能项目的重复建设。光看这一出发点,确实是好的,出于环保目的和管控合理开发的目的。但是无论黑龙江省还是郑国光都忽略了一个根本的现实,那就是立法之前缺乏民意的参与。在没立法听证的情况下匆忙立法,难免会招致公众最恶意的揣度“国有化”体制中已然发生诸多垄断无耻,在这个背景下谈“国有化”,无疑会刺痛公众敏感的神经。

而且黑龙江省立法目的显然也并非那么单纯。再看黑龙江省立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确有规定: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但是并没细致到将阳光和空气也归于法内,按照“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将阳光和空气等自然资源国有化,事实上根本无法可依。而其急于立法,就有了异样的味道。在太阳能和风能科技手段不断进步的今天,将这两种自然资源运用好的话,那对于企业来说可就不是一丁点收益的问题了,那么立法初衷是否也有权力分羹的味道?就像早先沸沸扬扬的“乌木”之争,官方在很早之前并未将这地下之物视为国有,因为早先没有人觉得它值钱,而现在“乌木”市场价格突起,当地政府却将之以“国有”为名豪夺而去。二者相较,可见异曲同工之处皆为利来,皆为利往罢了!

因此说,风能太阳能归国有,环保善意有没有?有!但那需要归于真正的“国有”定义,就是归“人人所有”,而非归政府部门所有!但是,在当下垄断的现实中,什么“国有化”就意味着什么值钱什么高价,“国有化”立法就是意味着权力对利益的最大化向往风能太阳能归国有立法的核心在于设置了“企业审批”的程序,这与“人人”关系根本不大,而是管理权力、利益收益全部掌控于政府的有形之手!也许这样确实能避免重复建设,但是设置审批就意味着行政收费的必然和官员受贿的可能性,权力寻租变成了最终的结果!当公众看明白这一点之后,你说会赞同这样的“国有化”,会给你好脸色看吗?

 

来源:都市时报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文章
首页 加入收藏 法律声明 加入商会 会员专区 诚聘英才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6-2022 cnecc.org.cn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全联新能源商会 版权所有 京ICP备07007730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948-1 法律顾问:北京瑾瑞律师事务所 王惠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