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联新能源商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修订)

(经2012年12月15日三届二次会长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联新能源商会专业委员会是全联新能源商会的分支机构,在全联新能源商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全联新能源商会专业委员会是新能源行业相关领域的企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专业组织。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团结带领相关专业领域的会员,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做贡献。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政策。积极在会员中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支持和引导会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二)提供服务。举办经贸活动,促进交流与合作;提供信息、法律、融资、技术、人才、培训等方面服务;增进与境外工商社团的交往,促进会员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反映诉求。畅通渠道,积极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开展调查研究,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和政策环境等提出政策建议;积极参与工商联建言献策工作;
   (四)维护权益。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加强自律。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订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增强会员诚信意识,倡导诚信经营,推动诚信建设;引导会员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六)完成全联新能源商会交办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的会员为全联新能源商会的会员,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企业会员包括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私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控股的企业、港澳投资企业等;
   (二)团体会员包括行业商会、行业协会、异地商会等经济类社团以及与企业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或机构;
   (三)个人会员包括私营企业出资人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

   第七条 申请加入专业委员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全联新能源商会章程,遵守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规定;
   (二)有加入专业委员会的意愿;
   (三)在专业委员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专业委员会会员申请批准程序同总会一致。
   (三)总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拥有全联新能源商会会员享受的所有权利;
   (二)参加专业委员会的活动;
   (三)获得专业委员会的相关服务;
   (四)对专业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全联新能源商会会员应履行的所有义务;
   (二)执行专业委员会的决议;
   (三)维护专业委员会合法权益;
   (四)按专业委员会要求参加会议和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办理专业委员会委托事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专业委员会,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专业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除执行全联新能源商会的组织管理制度外,另设专业委员会主任办公会。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办公会是专业委员会的领导核心,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办公室主任出席。其职权是:

   (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指导落实;
   (二)领导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开展工作;
   (三)对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提出意见,报全联新能源商会批准;
   (四)决定聘请专业委员会名誉主任或顾问等;
   (五)听取并审议专业委员会工作报告;
   (六)讨论决定专业委员会重要事项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须有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其它会员。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人选由全联新能源商会理事会或授权的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人选须经专委会主任办公会提出人选,并按全联新能源商会《章程》相关规定,任职前须通过综合考察,报全联新能源商会批准后任职。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期5年,与全联新能源商会届期同步,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办公会提出建议,经全联新能源商会会长办公会通过。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年度工作会,专业委员会全体会员参加。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为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1人,在专业委员会主任办公会的领导下由专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主持工作,接受总会秘书处日常管理,工作人员由总会秘书处统一招聘、统一管理。其主要任务是:

   (一)主持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实施专业委员会主任办公会部署的工作;
   (三)向专业委员会主任办公会提交重大问题的意见草案;
   (四)协调处理会员之间业务往来和发生的业务纠纷,组织法律咨询服务;
   (五)完成全联新能源商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其他会员参照全联新能源商会《章程》的罢免的相关条件及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的办公室主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全联新能源商会章程、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和内部管理制度;
   (三)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给专业委员会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五)有其他应当予以解聘情形的。

    专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的解聘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报全联新能源商会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的资产由全联新能源商会统一管理,各项经费由全联新能源商会统一收支,用于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及日常开支。
专业委员的会费参照全联新能源商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会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管理办法的通过与修改

   第二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过与修改,在充分听取各专业委员会执行长办公会的意见后,报全联新能源商会会长办公会通过。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2012年12月15日全联新能源商会第三届二次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全联新能源商会秘书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发布后成立的专业委员会和原成立储能专业委员会适用于本办法,发布前成立且运作良好的专业委员会可执行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