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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情况简报
作者:吕学都 时间:2009-2-19 16:41:00 

吕学都  科学技术部

2009 2 8 日-13 日,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CDM)执行理事会(EB)第四十五次会议在德国波恩举行。其中,810 日为非正式会议,11-13 日为正式会议。本次会议重点审议了上次会议以来EB 成员提出需要审查的项目、上次会议决定进行复审的项目、已注册项目但没有按照原计划执行是否可以签发减排量问题、讨论批准委任委员会和方法学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提请批准事项等。小项目方法学工作组及造林工作组因在本次EB会议前没有召开会议,没有提请审议事项。由于本次会议需要审查的项目特别多,会议增加了一天。但最后仍然有些内容无法讨论,延至下次会议再讨论。会议选举荷兰委员Lex de Jonge 为主席,牙买加委员Clifford Mahlung 为副主席。

现将会议主要情况及一些重要要点总结如下。

一、关于DOE 问题

1.本次会议重点审查了委任委员会提请批准的两个重要文件:DOE 委任标准和委任程序。由于部分成员对委任标准的要求太高,尤其是在申请机构财务方面的要求太高,提出做一些修改;一些委员对DOE 如何利用外部专家和人力资源有不同的看法。这些问题导致了没有能够顺利批准;而对委任程序,各位成员的异议不大,但由于委任标准没有批准,部分成员不同意单独批准委任程序。会议决定请各位委员对这两个文件在一周内提出书面修改建议,以便下次会议能够一并批准这两个重要文件。

2.本次会议另外一个重大议题是审议上次被EB 惩罚的两个DOE 的整改情况。经过长时间辩论,会议决定恢复DNV DOE 资质,但要求对该机构做进一步的监督;确认JCI DOE资质,中止对这个机构的调查。根据EB 的决定,DNV JCI将在会后即可以完全行使DOE 的所有职权。在这里,谨向这两个机构表示祝贺。

3.本次会议还决定2009 年分别在亚太、西欧及拉美各开展一次VVM 培训,以加强各有关机构对VVM 的认识和理解。在这里,特别鼓励我国申请DOE 的机构派尽可能多的骨干参加这样的培训。

二、方法学审批情况

1.本次会议批准了四个新方法学、批准修改了7 个方法学。请有关机构和专家仔细研究这些新方法学和修改方法学的应用条件和在中国的适用性。2.会议用很多时间讨论了已经注册的项目没有按照PDD 所载的计划执行,例如装机容量增加了、项目所用技术改变了等,对这些项目是否该继续签发减排量的问题。按照会议日程,应该就此议题给出一个指南。但因为对一些结论没有能够达成一致,会议决定下次继续讨论。原则上,对那些在敏感性分析范围以内的变化、没有改变项目类别(如小项目装机容量增加后仍然还在小项目范围内)、不导致项目额外性发生变化的,应该都可以接受,可以继续申请签发。

3.会议讨论了项目在更新记入期应该如何考虑和更新baseline 问题。因为大家对应该“更新baseline 的数据”还是“更新baseline 情景(Scenario)”,以及是否应该把更新时的国家和行业政策、有关影响baseline 的价格等因素包含其中,会议无法达成一致,留到下次会议讨论。这个问题对项目是否能够在第二记入期依然获得减排量影响很大。提请大家注意在确定项目记入期类型时对这个问题做出一个较好的判断。

4.会议讨论了热和电力设施效率计算工具问题。因为对这个工具还存在很多不同的看法,会议决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后在下次会议讨论。这个工具对今后开发涉及供热供电CDM 项目有重要影响,提请有关专家和机构重视这个工具,从网上积极提出自己的建设性修改建议。

三、关于项目参与方与EB 的联系方式(MOC

会议对这个事项进行了热烈讨论,批准了这个联系方式及相应的表格。这里,特别提醒国内项目业主、项目开发机构及CDM 从业律师对这个MOC 给予充分重视,否则可能会在后来给项目业主带来非常麻烦的后果。简单地讲,这个MOC 决定了由谁负责向EB 进行联络,实际上就是确定了谁在EB 那里对项目产生的减排量该如何划拨、确定该增加谁参加项目或谁不该参加的大权。目前国内已经有一些项目业主为此遭遇很麻烦的事情。教训很值得重视。

四、我国项目被审查的结果

(一)注册初审项目:这次总共被列入初审的项目共113个,我国的项目就占了100 个。审查后,有72 个项目获得有条件注册,这72 个项目还需要重新提交PDD 及核实报告,有些还需要补充必要的信息或证据(EB 报告已经列明)。请这些机构及相应的DOE 务必按照要求,认真仔细准备相关文件和证据,以确保修改后即能够通过,避免进入复审。有28 个项目进入复审!这28 个项目所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投资分析数据及其变化的分析和核实、项目是否“持续寻求CDM 支持”及证据、水电项目的“有效电量”及“有效电量因子”的选取、基准收益率选取是否合适、中国水电项目可研报告电价下调等问题。项目业主及DOE 要在收到EB 正式问题通知单后的5 个工作日内答复。时间非常紧张,请有关机构抓紧组织答复。

(二)复审项目的审查情况。上次会议共有17 个项目进入复审,其中我国的项目有8 个。复审后,我国的8 个都获得有条件注册。印度的1 个项目未能够通过复审而被拒绝。

(三)初审后又重新被要求复审的项目。我国有两个项目,一个是马钢的CDQ 项目,另一个是山西的煤层气利用项目,因为在初审有条件注册后,未能够满足所提出的条件,再次进入复审。这也再次提醒大家,对有条件注册的项目,请一定注意分析EB所要求的条件,提出充足的依据并经过DOE 核实。有时候是DOE没有达到核实要求而出的问题。

(四)复审后有条件注册的项目。这次会议上,讨论了复审后有条件注册的项目。对这些项目审查只有两个可能的结论:批准注册或拒绝注册。这次会议共讨论了11 个这样的项目,包括我国的9 个项目。会议批准了7 个项目注册,包括我国海螺公司的5 个水泥余热发电项目,这意味着EB 同意海螺公司使用WACC作为投资分析的基准值。我国山西的4 个炼焦余热利用项目没有能够获得批准注册,唯一的问题是EB 不认可DOE 已经接受的省级单位发布的行业基准。EB 曾经讨论过,如果项目发电的目的是纯粹向电网供电,应该采用电力行业基准值,除非能够证明企业的下网电量大于发电量的75%(我在EB43 次会议报告上已经说过)。

(五)签发申请的初审和复审情况

本次会议有31 个签发初审案子,包括我国的8 个申请。经过审查后,21 个项目获得批准签发减排量,我国的8 个初审项目全部获得批准签发;10 个项目签发进入复审。本次会议讨论了上次会议决定复审的两个项目,两个项目均顺利获得了批准签发,包括我国的一个项目。签发被审查,主要问题出在没有按照原定的监测计划或监测方法学执行,包括监测方式、频度、仪器仪表的校准或校零的频度等。请项目业主严格按照项目PDD 文件规定或监测方法学规定要求实施监测,并做好完备的记录和归档备查。

五、对几个普遍问题的看法

本同志根据自己的理解及会议讨论情况,对“持续寻求CDM支持”、水电项目的“有效电量”及“有效电量因子”、中国水电项目可研报告电价下调等问题提出以下建议要点,供有关专家和机构参考。关于投资分析数据及其变化的分析和核实、基准收益率选取是否合适等问题,过去已经介绍过,这里不在重复。

1. 关于“持续寻求CDM 支持”

这是源于EB 41 次会议附件46 5b)段的要求。过去很多人不太注意这个要求。目前对这个问题的一般要求是:(1)列出在项目启动前所有“考虑了CDM 收益”的依据;(2)列出项目启动后至DOE 核实这个项目期间,项目所有与寻求获得CDM支持有关的活动记录及证据,这可以包括:与项目咨询机构签署咨询合同以开发项目、与买家谈判买卖合同、上报政府批准作为CDM 项目等。可以把过程也列入其中。以上所有活动的时间间隔在12 个月以内的,EB 将不提出任何问题,但在12 个月以上的,EB 会提问或进入复审。目前我国很多项目进入复审,原因之一就是这个问题,甚至成为唯一的原因。过去很多专家不知道这个要求,所列活动不完整。所以,答复时请把所有活动都列上。如果有些活动缺乏必要的证据,可以提供所有能够获得的证据,有些项目已经过去有些年头了,实在不好找证据,这时候可以提供包括与咨询专家或买家商谈合同的往来邮件,这也可以算数。总之,不能够在一年内没有任何与寻求CDM 支持相关的活动。如果有两年以上没有任何相关的活动,则项目基本上就会被拒绝。实际上,EB 已经以这样的理由拒绝过项目了。

2. 关于水电项目的“有效电量”及“有效电量因子”

1)在答复的开始部分,要首先介绍有效电量的概念,要说明采用有效电量概念编写可研报告及初设是普遍实践。有些项目对这个概念介绍得很好。浩华公司帮助整理了一份有关有效电量及系数的材料,我附在这个文件后,供大家参考。在这里,我也特别感谢浩华公司为此所做的贡献。

2)介绍项目的可能发电量及相应的装机容量是基于当地多年的水文数据计算而得。同时说明装机容量是按照最大可能发电量设计还是按照有效电量设计的。因为EB 成员曾经问:装机容量是按照有效电量来设计的?还是按照最大发电量来设计的?

3)如果电网公司有对一个具体水电项目上网电量的限制

并有相应书面文件,可以提供这种文件。这会是很好的证据。如果有一般规定的文件,也很好。

4)项目设计所采用的有效电量系数与小水电建设项目评

价规程(SL16-95)是否相符,选择的有效电量系数是否合适或保守。另外,可以利用本流域已经有的电站的实际有效电量情况,检验本电站的有效发电量系数是否合适;或用本电站的实际情况检验假设的有效电量系数选择是保守的或合适的。

5)还要解释中国的小水电不允许直接供给私人用户,这是中国的普遍情况。说明项目所在地是否存在独立的电网,因为如果存在,富余的发电则可能供给独立的电网或独立的用户了。要解释清楚电网公司不接受电期间,电站是不是不发电了?弃水?如果还发电,电力向哪里输送了?有些EB 成员问如果所发电不上网,送哪里去了?请特别注意的是,很多项目的英文翻译很不到位,例如,把有效电量与实际送到网上的电量的差别,翻译为power loss

这对于解释线损是可以理解的,但对于解释有效电量的概念可能就不好理解了,因为大家不知道电力发出来后,损失到哪里去了?很多成员包括专家都说看不懂。上次EB 会议拒绝的中国的一个水电项目(1804,合江县一个水电项目),主要问题也是未能够把有效电量与实际送到网上的电量的差别讲清楚,非常可惜。现在看,那个项目还是有可能获得注册的,上次EB 会议的决定是由于项目业主及DOE 解释不清楚导致EB 的错误理解,从而做出了拒绝的决定。

3.关于中国一些水电项目对可研报告电价下调被审查问题

最近我国有一批水电项目被提出审查,原因是这些项目的共同点是投资分析的经济数据大部分都源自项目的可研报告,但唯有电价除外,所采用的电价低于(甚至是低于很多)可研报告载明的电价,EB 要求解释这是否与E+政策相关(E+政策即鼓励多排放温室气体的政策)。如果按照原来可研报告的电价计算,项目的IRR 能够达到基准值;电价下调后,就达不到基准值了,所以就寻求CDM 支持以使项目经济上可行。因为同时出现很多这

样的项目,大家觉得是不是中国政府制定了政策要求下调电价,以获得CDM 支持?这才出现E+这个疑问。我在EB 内部会上根据我自己的知识和了解的情况做了一些解释:中国负责编写可研报告的机构,在制定可研报告时,上网电价是不确定的,需要等项目业主与电网公司谈判并报政府批准后才能够确定。但可研报告编写机构在编写可研报告时,为了使项目能够在经济上具有可行性,经常通过倒推需要到达的电价水平,因为只有电价到达那个水平,项目才能够可行。可研报告假设的电价,往往大于项目业主可以获得的电价。这是中国很多项目的实际情况。发电公司根本无法与电网公司对等谈判电价,电网公司在一个非常有利的位置谈判价格,所以,项目往往很难获得可研报告设定的电价,而如果达不到可研报告设定的电价,在其它经济参数都基本一致的情况下,项目在经济上是不可行的。经过解释,EB 成员和技术评审专家对此有了较好的了解,但希望项目业主及DOE 能够解释清楚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请项目业主和DOE 对这个问题认真研究,给出令人信服的解释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六、关于EB 对审查项目做出的决定的要求

无论是初审还是复审,是注册申请还是签发申请,EB 审查后做出的决定,一般分为三大部分:同意(直接注册或签发)、有条件同意(注册或签发)、不同意(拒绝或进入复审)。有条件同意实际上又可分为三种情况:(1)无额外要求的有条件同意,这种情况只要求项目业主和DOE 把答复审查时提供的信息和文件及证据纳入修改后的PDD 文件及核实报告中,经秘书处核对并经EB 主席批准就可以注册或签发;(2)有额外要求的有条件同意, 这种情况, EB 的决定会要求提供额外的信息(如additional information, further substantiation, furthersubstantiate 等),项目业主和DOE 必须提交所要求的额外的信息,经过EB 秘书处及主席核对后,如果满足了要求,就可以同意注册或签发;(3)同样是有额外要求的有条件同意,EB 的决定也是要求提供与上述(2)类似的额外的信息,但这种信息可能对项目是否有额外性非常关键,这种情况要求项目重新上会讨论批准,如本次会议的5 个海螺项目及山西的4 个炼焦余热利用项目。请大家对EB 所做的决定仔细研究并正确答复。

来源:清洁发展机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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