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知识园地
  您的位置:首页>详细内容
关键字搜索:
 
【北京大学】曾少军博士受邀主持能源项目专家评审 New
【秘书长】曾少军接待内蒙古新能源商会会长马培林一行 New
【新理事】湖北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代永刚 New
【公益沙龙】北京德恒律所:数据资源入表是保障企业合规运营的重要基石 New
【地方合作】沈阳市工商联副主席李彬一行到访我会洽谈合作 New
【新理事】浙江启辰新能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慧 New
【副会长】尚德电力董事长武飞到商会考察指导
【新理事】浙江明度新能源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胡刚



【法律热点】马来西亚外商投资政策
作者:瑾瑞律所 时间:2021-4-17 14:44:00 

近日,全国工商联新能源商会低碳减排专委会副主任委员单位北京瑾瑞律师事务所解读马来西亚外商投资的相关规定。瑾瑞律所是一家能源专业律师事务所,擅长境内外投融资、工程建设、国际贸易和争议解决法律事务。

按此在新窗口浏览图片

马来西亚地理位置优越,经济基础稳固,经济增长前景较好;原材料资源丰富;人力资源素质较高,工资成本较低;民族关系融洽,政治动荡风险低。世界经济论坛《2019年全球竞争力报告》显示,马来西亚在全球最具竞争力的141个国家和地区中,排第27位。世界银行《2020年全球营商环境报告》显示,马来西亚营商环境在全球190个经济体中排名第12位,在东盟地区仅次于新加坡。

 投资主管部门

马来西亚主管制造业领域投资的政府部门是贸工部下属的马来西亚投资发展局,主要职责是:制定工业发展规划;促进制造业和相关服务业领域的国内外投资;审批制造业执照、外籍员工职位以及企业税务优惠;协助企业落实和执行投资项目。马来西亚其他行业投资由马来西亚总理府经济计划署(EPU)及国内贸易、合作与消费者事务部(MDTCC)等有关政府部门负责,EPU负责审批涉及外资与土著(Bumiputra)持股比例变化的投资申请,而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则负责业务有关事宜的审批。

 投资行业的规定

(一)限制的行业:外商投资下述行业会在股权方面受到严格限制:金融、保险、法律服务、电信、直销及分销等。一般外资持股比例不能超过50%或30%。

(二)新开放领域:2009年4月,马来西亚政府为了进一步吸引外资,刺激本国经济发展,开放了8个服务业领域的27个分支行业,允许外商独资,不设股权限制。

(三)鼓励的行业:马来西亚政府鼓励外国投资进入其出口导向型的生产企业和高科技领域,可享受优惠政策的行业主要包括: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橡胶制品、石油化工、医药、木材、纸浆制品、纺织、钢铁、有色金属、机械设备及零部件、电子电器、医疗器械、科学测量仪器制造、塑料制品、防护设备仪器、可再生能源、研发、食品加工、冷链设备、酒店旅游及其他与制造业相关的服务业等。在制造业领域,从2003年6月开始,外商投资者投资新项目可以持有100%的股权。

 投资方式的规定

(一)直接投资:外商可直接在马来西亚投资设立各类企业,开展业务。直接投资包括现金投入、设备入股、技术合作以及特许权等。

(二)跨国并购:马来西亚允许外资收购本地注册企业股份,并购当地企业。一般而言,在制造业、采矿业、超级多媒体地位公司、伊斯兰银行等领域,以及鼓励外商投资的五大经济发展走廊,外资可获得100%股份;马来西亚政府还先后撤销了27个服务业分支领域和上市公司30%的股权配额限制,进一步开放了服务业和金融业。

 企业税收的规定

马来西亚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实行分税制。联邦财政部统一管理全国税务,负责制定税收政策,由其下属的内陆税务局(征收直接税)和皇家关税局(征收间接税)负责实施。直接税包括所得税和石油税等;间接税包括国产税、关税和进出口税、销售税、服务税和印花税等。各州政府征收土地税、矿产税、森林税、执照税、娱乐税和酒店税、门牌税等。外国公司和外国人与马来西亚企业和公民一样同等纳税。

 主要税赋和税率

(一)公司税:税率为24%。从2017纳税年起,对于在马来西亚成立的中小型居民企业(实收资本不高于250万马币,且不属于拥有超过该限额的公司的企业集团),其取得的首50万马币以内的所得可以适用18%的税率,并在2019年降低至17%,超过部分适用24%的税率。在2017和2018纳税年中,如果企业的应纳税所得相较于上一纳税年增长了5%或更多,税率将下降1%到4%,降低的税率适用于应纳税所得增加的部分。

(二)个人所得税:马来西亚所得税法规定,不管是马来西亚公民或外国人,只要一年内居住在马来西亚超过182天,并拥有收入,就有报税的义务。马来西亚公民税率为1%-28%,5000马币以内的税率为0%,超过100万马币部分的税率为28%。外国公民的税率固定为28%。

(三)销售及服务税:销售税、服务税是2个不同的税种。马来西亚希望联盟政府上台后推出的税务改革重点,即用销售及服务税(SST)取代此前的消费税(GST)。销售及服务税是单项税制,只对特定产品制造商和特定服务行业收取。商品销售税的税率为10%,服务税则是6%。

 对外国投资的优惠政策

一)优惠政策框架

马来西亚投资政策以《1986年促进投资法》《1967年所得税法》《1967年关税法》《1972年销售税法》《1976年国内税法》以及《1990年自由区法》等为法律基础,这些法律涵盖了对制造业、农业、旅游业等领域投资活动的批准程序和各种鼓励与促进措施。

(二)行业鼓励政策

1、清真食品加工及认证:包括:凡生产清真食品的公司,自符合规定的第一笔资本支出之日起5年内所发生符合规定资本支出的100%可享受投资税赋抵减。

2、多媒体超级走廊公司:为了成为全球信息与通讯技术产业的中心,马来西亚政府于1996年创建了信息与通讯技术计划,即多媒体超级走廊。所有取得多媒体超级走廊地位的公司都可享受马来西亚政府提供的一系列财税、金融鼓励政策及保障,主要包括:提供世界级的硬体及资讯基础设施;无限制地聘请国内外知识型雇员;公司所有权自由化;长达10年的税收豁免政策或五年的财税津贴等。

3、鼓励发展生物科技:马来西亚2007年财政预算报告宣布了一系列新举措,鼓励在生物科技领域的投资,推动生物科技的发展。投资鼓励政策包括:第一,生物科技公司从首年盈利开始,免交10年所得税;第二,从第11年开始缴纳20%的所得税,优惠期仍为10年;第三,在生物科技领域进行投资的个人和公司,将减去与其原始资本投资相等的税收,并获得前期的融资支持;第四,生物科技公司在进行兼并或收购时,可免征印花税,并免缴纳5年的不动产收益税;第五,用于生物科技研究的建筑物可获得有关的工业建筑物津贴。

4、鼓励电商:马来西亚在2017年财政预算案中公布数码自贸区计划,积极推动各项活动,如电子商务生态系统、数码创客运动,并推出新地标,如马来西亚数码枢纽。

(三)地区鼓励政策

近年来,马来西亚政府鼓励外资政策力度逐步加大,为平衡区域发展,陆续推出五大经济发展走廊,基本涵盖了西马半岛大部分区域以及东马的两个州,凡投资该地区的公司,均可申请5-10年免缴所得税,或5年内合格资本支出全额补贴。

 劳动就业的规定

马来西亚劳工法令包括《1955年雇佣法》《1967年劳资关系法》《1991年雇员公积金法》和《1969年雇员社会保险法》。此外,马来西亚某些州还有不适用于全国的州立法,例如沙巴劳动法令以及沙捞越劳动法令。

(一)《1955年雇佣法》:适用于所有月薪不超过2000马币的雇员及所有体力劳动者。规定:每个雇员必须有书面合约;工资须在受薪期结束后的7天内支付;正常工作时数,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或每周48小时;超时加班工作的补贴为平时工作的1.5倍,假日及假期为2倍;女性工人不得在晚上10点至早上5点之间从事农业或工业类工作。

(二)《1991年雇员公积金法》:雇主必须为雇员缴纳公积金,比例不少于雇员月薪的11%。2008年10月马来西亚政府宣布,自2009年1月起,雇员缴纳的公积金比例可降低到8%,为期2年;自2011年起,雇主为雇员缴纳的公积金比例不得少于雇员月薪的12%,雇员缴纳的公积金比例上调至11%。

(三)《1969年雇员社会保险法》:包括职业伤害保险计划与养老金计划,职业伤害保险缴纳比例为雇员月薪的1.25%,养老金缴纳比例为雇员月薪的1%。

(四)《1967年劳资关系法》:调整资方、劳方与工会之间关系,包括预防和解决劳资争端;员工复职的机制;规定工会的权利、集体谈判的范围及程序、通过仲裁公平迅速解决争端等。

 对外国公司承包当地工程的规定

(一)许可制度:外国承包商在马来西亚注册成立建筑工程公司需要得到马来西亚建筑发展局批准,同时还要获得建筑承包等级证书。按照法律规定,外国独资公司不能获得A级执照,而没有A级执照,公司不能作为总承包商参与政府1000万马币以上项目招标。因此外国公司要成为A级公司,必须与当地公司合作。

(二)禁止领域:马来西亚政府财政拨款项目一般交由当地土著承包商负责,不允许外国工程公司单独担任总承包商,外国公司只能从当地公司中分包工程。

(三)招标方式:马来西亚政府拨款工程项目和私人领域项目一般都实行招标制度,但在融资支持或满足业主其他特别要求的情况下,少部分项目也可由承包商与业主议标。

 对中国企业投资合作的保护政策

1988年11月21日,中国和马来西亚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的协定》。1985年11月23日,中马双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协定于1987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除上述投资保护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外,近年来,两国政府先后签署了《海运协定》《贸易协定》《民用航空运输协定》《资讯谅解备忘录》《科学工艺合作协定》《体育协定》和《教育谅解备忘录》等10余项合作协议。

- END -

欢迎点赞分享

来源:瑾瑞律所

 

来源:瑾瑞律所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文章
首页 加入收藏 法律声明 加入商会 会员专区 诚聘英才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6-2022 cnecc.org.cn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全联新能源商会 版权所有 京ICP备07007730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948-1 法律顾问:北京瑾瑞律师事务所 王惠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