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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热点】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融资帮助时的法律风险和防范建议
作者:瑾瑞律所 时间:2020-6-16 16:08:00 

法律热点

近日,全国工商联新能源商会低碳减排专委会副主任委员单位北京瑾瑞律师事务所详解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融资帮助时的法律风险和并给出相应的防范建议。瑾瑞律所是一家能源专业律师事务所,擅长境内外投融资、工程建设、国际贸易和争议解决法律事务。

一、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融资帮助的情形

母公司为协助子公司融资,采取提供委托贷款或对子公司的第三方借款(主要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措施,在集团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经营过程中较为常见,但对母公司的利益存在一定损害风险。(注:本文的母公司和子公司是指,母公司拥有子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个公司实行实际控制)

二、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融资帮助的法律风险

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融资帮助后,如果子公司出现严重的经营问题、偿债困难,或者进入了破产清算程序,在没有任何担保或者反担保的情况下,母公司的委托贷款或者对子公司第三方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都会使母公司的权益受损。如果子公司出现经营问题、偿债困难,则第三方(银行等金融机构)很可能宣布子公司的借款提前到期;如果子公司破产清算,则母公司的委托贷款将作为破产程序中的普通债权进行申报,待破产管理人清算子公司剩余的财产后按法定顺序进行分配。虽然,母公司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有权向子公司进行追偿,追偿权的行使方式不外于向子公司催告还款,或者是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普通债权)等待清算后分配,但此时,子公司很可能已无偿债能力,则母公司的追偿权无异于空头支票。

三、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融资帮助的风险防范建议

1、增加担保方式

提供担保——适用于母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首先,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可以要求子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担保的方式以子公司提供财产(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等)、权利(知识产权、债权、股权、股票、收费权等)的抵押或者质押为主,不包括保证方式,因为子公司既作为债务人,又作为保证人,对债权人并没有增加任何权益保障。这样母公司在子公司破产清算时,如有未获清偿的委托贷款,可以向子公司主张抵押或质押财产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进行优先受偿。其次,如果出现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困难、利率过高等情况时,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可以要求子公司其他股东向母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担保的方式不限,其他股东可以以保证、抵押、质押等任何方式提供担保。这样母公司在子公司破产清算时,如有未获清偿的委托贷款,可以向其他股东主张。

增加反担保——适用于母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首先,一般情况下,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时,各股东应按照股权比例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母公司超过自身持股比例为子公司提供担保,而子公司的其他股东未按持股比例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为保障母公司的权益,应由其他股东为母公司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其次,子公司其他股东向母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不限,可以以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担保。 最后,无论子公司其他股东是否按照股权比例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母公司都可以要求子公司向母公司提供反担保,二者并不冲突。

2、进行担保或者反担保人内部决策流程合规性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子公司或者子公司其他股东(法人股东)提供担保或者反担保时,需要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履行内部的决策程序。其中,子公司向母公司提供担保或者反担保时,需要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且母公司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否则该担保或者反担保协议有被认定无效的风险。此外,子公司其他股东(法人股东)提供担保或者反担保时,为了担保或反担保协议的有效性,母公司在签署时应尽到一定的审查义务并留存相关文件归档,即审查子公司其他股东(法人股东)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程序和担保或反担保协议的签署程序是否符合该公司的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

3、对担保或者反担保人履约能力进行监督

由子公司其他股东提供担保或反担保的风险大小,主要在于子公司其他股东的实际履约能力,如果担保或反担保人出现第三人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担保(或反担保)财产情况,则该担保或反担保就失去了担保价值,在实践中仍然具有较高风险。因此,在与子公司其他股东签署担保或反担保协议时,应对子公司其他股东的债务和担保(或反担保)财产的状况进行调查,协议签署后,每年应对其债务和担保(或反担保)财产的状况进行更新,如发现负债状况恶化,应尽早采取措施减少损失,例如要求子公司其他股东另行提供新的担保(或反担保);协商对担保(或反担保)财产进行处置,所得价款在母公司委托贷款或担保责任的范围内进行提存等。

4、签署担保人代偿协议

母公司还可以在签署担保或反担保协议的同时签署担保人代偿协议,约定子公司在母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子公司的及时清偿义务,可约定由子公司承担未能及时清偿担保债权的违约金、利息、实现追偿权的费用等,以维护母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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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瑾瑞律所

 

来源:瑾瑞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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