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瑾瑞律所详解《外商投资法》,不懂的看这里~~
作者:北京瑾瑞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4-9 9:49:00 

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这部法律将成为我国外商投资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全国工商联新能源商会低碳减排专委会副主任委员单位北京瑾瑞律师事务所从外商投资的定义和情形、投资促进、投资保护和投资管理等方面对《外商投资法》进行了解读。

一、三法合一,促进外商投资管理制度更加简便易行、规范明晰

本次三法合一,取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划分标准,统一纳入外商投资企业的范畴,将促进外商投资管理制度更加简便易行、规范明晰。《外商投资法》的出台可以与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等其他基本法律衔接。在《外商投资法》搭建的外商投资管理基本框架下,将来可以通过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逐步更新、建立新的实践操作法律体系,形成一个完整的外商投资法律体系,这是外商投资领域的重大突破,也是为我国加大对外开放决心扫清法律障碍。

二、明确把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管理形式与《公司法》接轨,展示了国家进一步对外开放的决心

之前,由于我国外商投资公司的条件和程序受限,缺乏从基本法层面对此予以明确放开的基础性规定。此次《外商投资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形式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予以明确规定,既是国家对对外开放过程中对外商投资企业管理的实践经验的立法化,也是对境内企业(无论是内资还是外资)平等适用法律的体现,也展示了国家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和外资进入,进一步对外开放的决心。

三、确立“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外商投资准入门槛是体现一国对外开放水平的重要体现,《外商投资法》从法律层面将实施负面清单制度确定下来,作为外资准入的基本制度,随着市场开放程度的不断提升,负面清单的内容也会随之减少。虽然对外商投资施行负面清单制度,但是基于一些国家利益和其他特殊考量,《外商投资法》还对一些特殊投资类型所需要的特殊管理进行了明确,包括:(1)部分外商投资项目需办理核准备案手续;(2)对依法需要取得许可的行业领域进行投资,应依法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手续;(3)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会计、外汇使用等事宜,仍需要有关部门监管、审批;(4)外国投资者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行业或者在证券市场、外汇市场等金融市场进行投资的,按照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而准入前国民待遇规则要求在企业设立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有助于破除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阶段遇到的障碍与难题。“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确立,有助于增强外商投资力度,深化对外开放水平。同时,《外商投资法》又按照国际通行惯例,配合建立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等,将形成良好的管理闭环,真正实现了“放能放得开,管能管的住”的立法效果。

四、强调外资与内资同等促进、公平对待,保护外商在中国境内的合法权益

《外商投资法》在鼓励外商投资的基础上,强调了外资与内资公平对待、同等保护,这也是《外商投资法》贯彻始终的基本原则,也是国民待遇原则的进一步体现。根据《外商投资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有权依法享有优惠待遇(第十四条)、有权平等参与标准化工作(第十五条)、有权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第十六条)、可以依法融资(第十七条)、除特殊情况外对外国投资不实行征收(第二十条)、有权在同等条件下申请行政许可等(第二十九条)等等,这些规定弱化了外商投资企业的特殊性,赋予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的发展权利。

另外,考虑到知识产权保护一直是外国投资者重点关注的领域,同时也是回应某些国家指责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不力,更是我国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体现,《外商投资法》突出强调了国家对于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也将强化执法追责措施,同时也明确禁止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的情况发生。

五、明确赋予外商投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债券或其他方式进行融资的权利

《外商投资法》首次从基本法律的层面对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证券市场上市进行明确赋权。而且,除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境内上市之外,《外商投资法》还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公开发行债券或以其他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根据近几年的政策导向,尤其是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家总理李克强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所做的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等等,均反复提及“支持外资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在新三板挂牌,以及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和运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而《外商投资法》将政策导向和实践操作在基本法律予以明确,意义重大。

来源:北京瑾瑞律师事务所

 

来源:北京瑾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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