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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利好】普惠小微企业 减税再出新举措
作者:瑾瑞律所 时间:2019-2-14 16:40:00 

重大利好

近日,全国工商联新能源商会低碳减排专委会副主任委员单位北京瑾瑞律师事务所从专业角度针对减税新举措进行专业解读。瑾瑞律所是一家能源专业律师事务所,擅长境内外投融资、工程建设、国际贸易和争议解决法律事务。

为支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2019年,国家不断推出减税降费的新举措。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一批针对小微企业的普惠性减税措施。11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1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进一步明确支持小微企业发展。120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其官网连续发布《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和《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进一步落实普惠性的减税措施。总体来看,此轮减税措施主要有以下四大亮点:

一、小微企业所得税分段减按5%和10%征收

财税〔201913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文规定,自201911日至202112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二、月销售额10万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文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

财税〔201913号文提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一规定的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文同时对纳税人类别变化时减征政策的适用时间进行了规定。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同时享受附加减征、原有地方税种优惠政策

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已经享受了原有地方税种优惠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进一步享受本次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也就是说两类政策可以叠加享受。以城镇土地使用税为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基础上,如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一步对城镇土地使用税采取减征50%的措施,则最高减免幅度可达75%

信息来源:瑾瑞律所

编辑排版:中华新能源编辑部

 

来源:瑾瑞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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