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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热点】法定代表人离任?不是想离就能离
作者:北京瑾瑞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8-1-12 14:36:00 

法律热点

近日,全国工商联新能源商会低碳减排专委会副主任委员单位北京瑾瑞律师事务所将就法定代表人主动离任的相关问题结合相关判例进行详细解读。瑾瑞律所是一家能源专业律师事务所,擅长境内外投融资、工程建设、国际贸易和争议解决法律事务。

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不得主动离任公司未作出免职决议

判例:2016)京0105民初61128号、(201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699号

判决要旨:原法定代表人提出辞职申请并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身份,但公司并未作出免除其任职的决议,亦未委派新的法定代表人,法院判决驳回要求工商变更的诉讼请求。

原法定代表人任期届满,但公司未重新选出法定代表人

判例:2015)丰民(商)初字第14062号、(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915号

判决要旨: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内部自治事项,如公司尚未通过相应程序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法院不宜直接判决变更。

虽有免职决议,但决议未明确新的法定代表人

判例:2014)浙甬商终字第1095号

判决要旨:股东会决议仅提及需变更法定代表人,未具体明确由谁担任法定代表人,法院不宜主动加以变更。

特殊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可以主动离任

股权已经转让且不再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

判例:2015)东商初字第493号

判决要旨:原告(原法定代表人)将公司股权全部转让并已经做完工商登记,从形式上来看,原告不再具有股东资格,从实质上看,原告股权转让后,无证据证实原告再向被告(公司)出资并参与该公司经营决策、管理、行使股东权利义务,且到庭应诉答辩的其他股东亦同意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应办理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且不再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判例: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4620号

判决要旨:被告(公司)已向原告(原法定代表人)出具《离职证明》,证明原告已离职,原告已不具备担任被告法定代表人的资格。依据《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应在30天内给原告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

律师点评

由此可以看出,在公司章程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除非能够证明自己在形式和实质上都不具备任职的资格,法定代表人主动要求离任可能存在法律障碍。

文章供稿:北京瑾瑞律师事务所

编辑排版:中华新能源编辑部

 

来源:北京瑾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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