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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热点】如何通过公司章程防范化解公司僵局?
作者:北京瑾瑞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8-1-2 16:07:00 

近日,全国工商联新能源商会低碳减排专委会副主任委员单位北京瑾瑞律师事务所讲解如何通过公司章程防范化解由于股东或董事之间的意见分歧所导致公司出现僵局的情况。瑾瑞律所是一家能源专业律师事务所,擅长境内外投融资、工程建设、国际贸易和争议解决法律事务。

公司僵局 (Corporate Deadlock),是指公司的股东或董事之间由于意见分歧或利益纷争互不妥协长期僵持,导致股东会、董事会无法按照法定程序形成有效的决议,从而使公司无法正常运转,甚至陷入瘫痪的境况。

著名餐饮企业真功夫的两名创始人蔡某和潘某在出现分歧之后,因持股比例均等而使公司难以形成合法决议,最终尖锐地体现为一方对另一方在管理和运营上的封锁、阻碍,并因此采取了非法行为,最终导致司法刑事介入。娃哈哈与法国达能公司的合资纠纷,旷日持久、遍及全球,达能对娃哈哈及其创始人宗庆后先后提起了90余起诉讼及仲裁。以上便是公司僵局的真实案例。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将“公司僵局”定义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列举了公司僵局的三种具体表现形式: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资金的联合(资合性)和股东间的信任(人合性)是公司存续的两大基础,而公司僵局的本质其实是公司的人合性出了问题,股东之间彼此不再信任,缺乏协商基础,这使得公司决策或者执行机制丧失了有效性,公司的正常运转基本停滞,甚至威胁公司的存续与发展,此种情况对公司、股东、公司职工及债权人都会产生严重的损害。

随着我国公司制度的发展,司法实践中有关公司僵局的法律纠纷日益增多,已经成为公司法律实务中极具代表性的业务类型。目前我国法律体系对公司僵局的解决方案为“在其他途径均不能解决时,持有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申请公司解散”,这对各方来说都非理想之选。尽管法院审理解散公司案件以调解为主,尽量促使当事人通过收购股权或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但这毕竟是事后处理,解决公司僵局最经济高效的方式还是通过预定规则事先预防。

《公司法》在制定章程方面赋予了公司股东较大的自治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已成为《公司法》的经典表述,事先预防的最佳办法便是重视公司章程的规则设计,有效防范和化解公司僵局。

那么,如何通过对公司章程的规则设计达到防范和化解公司僵局的目的呢?

1.合理设计股权结构

两方股东表决权对等(如50%对50%)、表决权相互掣肘(如40%对60%,须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的决议实际上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及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为33.4%(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的决议中具有一票否决权)的公司比较容易发生僵局。当股东间的矛盾激化时,股权相互牵制就可能演变成股东间的对抗和僵持,股东间的冲突可能表现为代表其利益的董事之间的对抗。因此,要合理设计股权结构,尽量避免上述股权比例的出现。如出资情况确实如此,则可通过对表决权的特别约定来预防僵局发生。

2.规定限制表决权行使的措施

在章程中,公司可以对在公司中持股比例达到60%以上的大股东就相关事项的决策和表决的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通过对资本多数决原则的修订,使得大股东不会滥用表决权使公司陷入僵局;当然,具体在何种事项上对大股东的表决权进行限制可由股东自行商定。此外,公司还可以在章程中规定特定事项的表决权制度,即规定交付股东会表决的特定事项必须经特定的股东同意方可通过。上述措施,对保护其他中小股东的权益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

3.预设独立董事制度

在股东会将权力充分授权给董事会的情形下,设置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作出最终的决断将有助于避免公司僵局的产生。独立董事制度目前在上市公司中得到了充分的运用,在非上市公司中,一些公司也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这从制度上避免了公司僵局的产生。独立董事不但在股权对等的股权结构中可以适用,在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为33.4%的公司中同样适用。例如,2011年9月15日上海复星集团与保德信合资设立了一家中外合资的寿险公司,双方股权比例为50%比50%。合资公司设9名董事,双方各委派3名,另3名为独立董事,这种设计的目的之一就是防止公司僵局的产生。

4.预设股权强制收购制度

如果在公司章程中预先设置股权回购方案,则有利于僵局的解决。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如果连续两次股东会或董事会对重大事项难以达成决议,则持有公司50%以上股权的股东或一致行动人,有权收购投反对票的股东的股权。确定一个公平合理的收购价格是强制收购股权的关键。

5.明确约定公司解散的事由

公司可以在其章程中明确约定法定解散事由之外的其他解散事由,可以约定即使解散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在达不到法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时,只要约定事由出现,公司就可以归于解散,并依法进入清算程序,从而尽量避免公司僵局的发生。

文章供稿:北京瑾瑞律师事务所

编辑排版:中华新能源编辑部

 

来源:北京瑾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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