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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题】隐名股东能否对抗名义股东的债权人申请司法强制执行?
作者:北京瑾瑞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7-12-18 11:35:00 

法律专题

近日,全国工商联新能源商会低碳减排专委会副主任委员单位北京瑾瑞律师事务所结合最高院案例,讲解隐名股东能否对抗名义股东的债权人申请司法强制执行。瑾瑞律所是一家能源专业律师事务所,擅长境内外投融资、工程建设、国际贸易和争议解决法律事务。

案例

2004年11月18日西安成城经贸有限公司(下简“成城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郊支行(下称“中行南郊支行”)借款3000万元,成城公司到期未偿还贷款。中行南郊支行向西安中院提起诉讼,西安中院作出(2007)西民三初字第08号民事调解书。成城公司未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中行南郊支行向西安中院申请执行,西安中院作出了(2009)西执民字第50号民事裁定,冻结了成城公司名下渭南信用社1000万股权。

2009年2月9日上海华冠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华冠公司”)与成城公司股权确认纠纷立案,西安中院(2009)西民四初字第226号、陕西高院(2009)陕民二终字第00053号民事判决,确认:成城公司名下渭南信用社各1000万股份属华冠公司所有。华冠公司以诉争股权所有权人的身份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西安中院中止执行成城公司名下渭南信用社1000万股份及股息、红利,并解除对该股权的执行措施。西安中院作出(2013)西执异字第00017号裁决,裁定华冠公司的异议理由成立。

中行南郊支行向西安中院提起异议之诉,西安中院认为,商法的外观主义原则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安全,其适用范围应局限于就相关标的从事交易的第三人,故判决:驳回中行南郊支行的诉讼请求。中行南郊支行向陕西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西安中院的裁决,并支持其申请执行诉争股权的请求。陕西高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中行南郊支行是否可作为第三人对成城公司名下涉案股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和《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股权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主体仅限于与名义股东存在股权交易的第三人,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中行南郊支行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认为,中行南郊支行基于商事外观主义原则要求强制执行取得案涉长安银行1000万股份的再审申请主张,故裁定驳回中行南郊支行的再审申请。

裁判要点

关于公司股权实际权利人能否对抗该股权名义持有人的债权人对该股权申请司法强制执行问题。根据陕西高院生效民事判决,成城公司为该诉争股权的名义持有人,华冠公司才是该股权的实际权利人。中行南郊支行根据商事外观主义原则,请求诉争股权应执行过户给中行南郊支行。

商事外观主义作为商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外观主义应是商法的基本理念和精神追求,其是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准,而认定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也即公示于外的事实如与该事实的实际情形不符时,则对于信赖该外观事实而有所作为的人及利益应加以保护,以维护交易安全。外观主义原则的目的在于降低成本,维护交易安全,但其适用也有一定的风险。

其实际上是在特定场合下权衡实际权利人与外部第三人之间利益冲突所应遵循的法律选择适用准则,通常不能直接作为案件裁判依据。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股权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主体仅限于与名义股东存在股权交易的第三人。据此,商事外观主义原则的适用范围不包括非交易第三人。案涉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中行南郊支行并非针对成城公司名下的股权从事交易,仅仅因为债务纠纷而寻查成城公司的财产还债,并无信赖利益保护的需要。若适用商事外观主义原则,将实质权利属于华冠公司的股权用以清偿成城公司的债务,将严重侵犯华冠公司的合法权利。所以,最高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中行南郊支行的再审申请。

律师观点

针对隐名股东该如何主张所有权的问题,我们认为应当在执行实务中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隐名股东基于对诉争股权所享有的所有权,主张排除执行措施的,需要其股权权属证明,及申请执行人非善意“第三人”。

公示主义和外观主义属于商法为维护交易安全所设定的基本原则,在商事交易中,交易双方基于对相关信息的合理信赖所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便出现其他权利人的权利主张,亦应优先受到法律保护。其适用范围应限于交易双方基于诉争标的物,如基于股权处分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而非因其他到期债务。所以,债权人基于到期债务追查被执行人财产时,发现该被执行人股权而申请执行的并不属于债权人基于合理信赖所产生的民事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优先保护。

二、法律的核心在于保障真实权利人的权益,商事中的外观主义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维护交易安全而产生的一种制度,属于例外情况。故在适用外观主义时,对于民事权益的保护必须是基于对该标的物的外观产生的信赖利益而做出的民事行为。在交易中出现权益冲突时,例外原则的适用应该受到限制不能随意扩大。所以,隐名股东可以依据对方的信赖利益并不合理,而请求停止执行并确认显名股东名下股权的所有权。

文章供稿:北京瑾瑞律师事务所

编辑排版:中华新能源编辑部

 

来源:北京瑾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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