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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作者: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时间:2017-4-28 16:23:00 

4月28日,商务部发布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复审裁定,如果终止原反补贴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补贴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自2017年5月1日起,按照商务部2014年第26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反补贴税税率征收反补贴税,实施期限为18个月。

2017年5月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来源: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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